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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不能免除企业用工责任-肥西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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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3民初24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6月8日,魏某入职肥西县某庙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岗位为货车驾驶员。期间,魏某受顺达公司负责人邓某光安排,驾驶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青阳县、怀宁县及舒城县运送货物至寿县。其中,从青阳县、怀宁县运送一趟货物工资为400元,从舒城县运送一趟货物工资为260元。魏某的工资由顺达公司结算员余某个人转账支付,交通违章罚款费用由魏某先行垫付,之后向顺达公司申报,报销后随工资一起支付。2020年8月14日晚,魏某离职。工作期间,顺达公司未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魏某向肥西县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顺达公司支付魏某工资6260元和双倍工资5426.67元。顺达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无须支付上述款项。法院最终驳回了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不能用"车辆挂靠"当"挡箭牌"来逃避用工责任!很多货运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让个人把车"挂靠"在公司名下,以为这样就能否认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企业实际管理、安排司机工作,支付工资,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挂靠协议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为什么企业会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1. 管理关系暴露劳动实质:虽然企业声称车辆是"挂靠"在公司,但魏某是受公司负责人直接安排工作,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送货,这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 个人账户发工资不等于无劳动关系:企业辩称工资是财务人员余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不是公司账户支付。但法院认为,这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不能因此否认劳动关系。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用老板或财务个人账户发工资,这恰恰给日后纠纷留下隐患。

  3. 不签合同必付双倍工资:企业未与魏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这是明显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企业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无法逃避的法律责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很多企业老板总觉得"我出了事再找律师",但等到官司打起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再专业的律师也很难扭转局面。防范风险的最佳时机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而不是等到仲裁委或法院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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