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担保期限将导致追债无门-肥西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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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64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9日,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任某、合肥肥西紫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同日,孙某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吴某汇款15万元。吴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孙某上述账户转账支付利息4500元、2019年3月6日支付利息4500元、2019年4月3日支付利息4500元、2019年5月6日支付利息4500元、2019年6月3日支付利息4500元,计支付利息5个月。2020年1月29日,吴某向孙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吴某于2018年12月29日借孙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承诺于2020年2月30日前还款壹拾万元整(¥:100000),下剩伍万元(¥:50000)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如还不清依法处理,律师费、诉讼费有本人承担。”之后,吴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另,孙某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吴某必须还孙某15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还要支付2000元律师费;但孙某要求任某和合肥肥西紫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驳回——因为他们不用再为这笔借款兜底了。
三、核心观点:担保期限一过,再强的“保护伞”也失效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钱不还的普通纠纷,但核心问题藏在细节里:债权人必须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找担保人“要说法”,否则担保自动失效。
为什么任某和合肥肥西紫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用赔钱?
- 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是2019年5月29日,但孙某直到2020年11月才起诉(中间虽有吴某的承诺书,但没明确让担保人继续担责)。
- 法律规定:如果借条没写担保期限,债权人必须在还款到期后6个月内(即2019年11月29日前)要求担保人还钱。孙某拖到2020年才行动,早已超过这个“保护期”,法院只能判担保人免责。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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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借钱给企业的“债主”:
- 千万别以为有担保就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必须主动、及时联系担保人(比如发书面通知或催款函),并保留证据。拖过6个月,担保可能变“废纸”。
- 特别注意:债务人私下写的新承诺(如本案吴某的还款计划),不会自动延长担保期限!必须让担保人重新签字确认,否则只对债务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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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提供担保的企业或老板:
- 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担保期限(比如“担保至2025年”)。如果没写,法律默认只有6个月“有效期”。
- 定期查账!如果知道债务人快还不上钱,主动和债主协商延长担保期,避免因对方拖延导致你“躺枪”。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永久护身符,法律只保护“勤快”的债权人。企业无论借钱还是担保,都要把“时间红线”刻在脑子里——该催款时别犹豫,该签协议时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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