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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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191民初95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6日,合肥某建筑公司(需方、甲方)与巢湖某经营部(供方、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实验中学项目需要向乙方采购砂子,最终结算按时结算;按照乙方当月提供砂量,甲方在次月无息支付上月砂款70%,供货结束后次月付至提供砂量总款90%,剩余10%砂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无息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抵扣税率为3%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不得要求支付额外增加费用补助、利息或索赔;甲方联系人为徐某。
上述合同签订后,巢湖某经营部向合肥某建筑公司供应砂子。
后,巢湖某经营部与徐某结算并签订《巢湖某经营部对账单》五份,确认巢湖某经营部向实验中学供货550000元(125000元+117500元+130000元+97500元+80000元),合肥某建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合肥某建筑公司并未支付案涉货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合肥某建筑公司支付巢湖某经营部货款5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不能拿“对方没开发票”当挡箭牌,来拒绝支付货款。合肥某建筑公司辩称,因为巢湖某经营部没开增值税发票,所以自己不用付钱。但法院明确说了:开票只是合同里的“小要求”,支付货款才是“大头”。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店员忘了给你小票,你就赖着不付钱一样——主要义务(付钱和交货)必须履行,否则就得赔钱。
对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太常见了!尤其在买卖合同中,很多公司习惯把发票和付款绑在一起,觉得“没票就不给钱”天经地义。但这个判决敲响了警钟:
- 别把发票当“免死金牌”:合同里写“付款前要开发票”很正常,但这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法院会看谁在“耍赖”——如果货都送了、活都干了,就因为一两张发票卡着不付钱,大概率会被判违约,还得倒贴利息损失。
- 合同条款要写清楚:比如约定“发票延迟超过15天,可暂停付款”,而不是笼统说“必须先开票”。模糊条款容易被钻空子,最后钱没省下,反被追着打官司。
- 遇到问题先沟通:如果真没收到发票,别直接停付货款。发个正式函件催告:“请5天内补开发票,否则影响付款”,留好证据。这样既合规,又避免被反咬“恶意拖欠”。
记住:做生意的核心是守信。货款该付就付,发票该催就催,别让小问题拖成大窟窿。否则,像本案中的合肥某建筑公司,不仅55万货款一分不少,还得额外赔利息、交诉讼费,真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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