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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要全权买单-巢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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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91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6日,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开区分公司作为甲方,合肥某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查维保合同》,约定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开区分公司因巢湖市爱巢天润公馆项目的建设需要,向合肥某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施工升降机10台(18-28层),月租金12000元/台,进出场费26000元/台,租赁塔式起重机5台(18-28层),月租金18000元/台,进出场费38000元/台,租赁塔式起重机3台(11层),月租15000元/台,进出场费3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进出场费支付方式为:设备安装检测合格后10日内支付50%,拆卸完按决算价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合肥某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设备进场安装,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开区分公司使用后分别出具开/停工单注明设备进出场时间。2020年7月25日,合肥某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因现场施工原因需增加附墙一道,人工费3000元,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8月15日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2021年3月27日,双方确认决算单,载明租赁费及进场费总计5240400元,结算单上有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爱巢天润公馆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至起诉时,已付款4829000元,余款411400元未付。

法院判决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某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分公司不是"护身符",项目部盖章也要认账!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分公司是独立的,出了事不会牵连总公司",这个想法太危险了!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

关键风险点一: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必须买单
法院明确指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开区分公司(分公司)和租赁公司签了合同,结果欠钱不还,最后是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被判赔钱。简单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小马甲",马甲闯的祸,总公司必须擦屁股!

关键风险点二:项目部盖的章,总公司也得认
被告公司想赖掉3000元附加费,理由是"合同已包含附墙费用"。但法院不买账,因为这3000元有工程联系单,上面有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部的盖章确认。法院说:"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立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也就是说,项目部虽然不是法人,但它盖的章,总公司也得认账!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现实问题:

  1. "马甲"风险:分公司擅自对外担保、借钱、签大单,最后债务全甩给总公司
  2. "盖章陷阱":项目人员随意在变更单、联系单上盖章,导致公司多付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3. "离职后遗症":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还用公章签合同,公司还得乖乖履约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管死分公司"钱袋子":所有合同必须经总公司法务审核,大额付款实行"双人签字"制度
严控项目部印章:任何盖项目章的文件必须经过总公司书面批准,建立"盖章登记本"
定期"健康体检":每季度审计分公司合同履行情况,重点检查变更签证、付款记录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不知道"的老板!你放任分公司、项目部乱签字,就是在给公司挖大坑。这个案子中,如果安徽同某公司早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那3000元附加费争议就不会发生,更不会连累总公司背负40多万债务。

四、风险防控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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