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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付款方式未明确约定时间,逾期利息损失难以全额获赔-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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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20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多次购买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2016年至2017年期间,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了九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总额共计为700688.86元,入库单显示货款金额为675323.24元。2017年6月23日,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共计为675323.24元。2019年7月10日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转款20万元,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认可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曾给付货款92323.24元。至起诉时,剩余货款383000元至今未给付。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垣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原告要求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付款方式变更必须有书面约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经营风险:当买卖双方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却没有书面明确新的付款时间,一旦发生纠纷,你将很难主张从实际应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具体来看:

1. 为什么原告损失了近4年的利息?

原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也就是买方先付款,卖方再发货。但在实际交易中,变成了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这种交易方式的改变本身很常见,问题在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付款时间

原告主张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认为这是应当付款的时间点。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这个时间点,法院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3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结果,原告白白损失了近4年的逾期利息!

2. 企业如何避免这种损失?

3. 被告为什么败得这么惨?

被告最大的错误是——收到法院传票后没出庭应诉!作为企业,如果你不参加庭审,就等于自动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案,结果必然是败诉。

企业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重视!即使觉得没理,也要出庭说明情况,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处理。逃避只会让问题更严重。

四、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变更,都要及时书面确认,特别是付款条件、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

  2. "熟人交易"也要留证据:很多企业因为是长期合作客户,就放松了证据意识。但一旦发生纠纷,再好的关系也抵不过白纸黑字的证据。

  3. 定期清理应收账款:建议企业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超过约定付款时间的账款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不要等到几年后才想起来要钱。

  4. 别等出事才找律师: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问题发生前就帮您规避风险,而不是等到打官司了才介入。就像买保险一样,平时不起眼,关键时刻能救命。

作为企业经营者,您可能觉得法律问题很遥远,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小小的付款方式变更,如果没有规范操作,可能让企业损失数万元的利息!法律风险往往就藏在日常交易的细节中。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深知企业经营不易,因此我们的服务不仅具有极高的性价比,还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方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我们的法律顾问不仅能帮您处理纠纷,更能提前识别和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