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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电费必须支付,但未开发票无法主张违约金-长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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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53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3年5月9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长垣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约定,长垣市某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由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优先使用,多余电量上网销售。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使用的电量按0.65元每度计算电费,多余上网电量的收益归长垣市某有限公司所有。双方还约定:每月1-10日进行上月电费结算,长垣市某有限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0天内支付电费,否则每天需支付应付电费1‰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长垣市某有限公司建好发电项目并正常发电。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共发电396985度,其中上网电量215040度,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181945度,电费合计118264.25元。但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这笔费用。

判决结果:法院判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支付长垣市某有限公司电费118264.25元,但驳回了长垣市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酿大祸”问题:企业拖欠电费必须付清,但如果自己没按合同开发票,就别想收违约金!

为什么?法院说得很明白: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合同细节别马虎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对方欠不欠钱”,却忽略自己的义务(比如开发票、确认结算单)。本案中,合同明明写了“每月结算+开发票”,但长垣市某有限公司直接跳过这一步,导致要不到违约金。建议:签合同时,把“谁在什么时间做什么事”写得清清楚楚,比如“每月5日前发送结算单,10日前必须开发票”。

  2. 自己先守约,再追责
    想让对方付违约金?先确保自己没违约!本案中,长垣市某有限公司如果及时开发票,不仅能收电费,还能多拿近千元违约金。建议:履行合同时,养成“双向检查”习惯——每月核对:我该做的事做了吗?对方该做的事做了吗?保留好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3. 发票不是小事,是“护身符”
    很多企业觉得“发票晚点开没事”,但法律上,不开票=违约!本案中,就因这一疏忽,长垣市某有限公司损失了所有违约金。建议:设置财务提醒,合同约定的开票时间一到,立刻行动;如果对方拖延确认结算单,书面催告并留痕。

  4. 别等打官司才补救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辩称“电费单价应是0.5元”,但因没及时提出异议,法院直接按合同0.65元判了。建议:发现合同履行有问题(如电量对不上、单价有争议),马上书面沟通并签字确认,别拖到欠款累积才处理。

总结一句话:合同是“双向道”,企业既要盯紧对方别赖账,也得管好自己别掉链子。一个发票、一次结算的疏忽,可能让你白干活还拿不到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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