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无效-公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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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15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7月4日,周某丹作为投保人向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5日00时至2025年1月4日24时止,意外身故、伤残给付30000元。2024年6月23日,李某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周某丹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周某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6日死亡。周某丹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但摩托车行驶证年检期限为2020年7月,已过有效期。周某丹死亡后,其家属胡某、周某、周某甲申请理赔30000元,人保某公司认为行驶证已过期,根据合同中"发生意外时,无摩托车有效证件,给付比例调整为70%"的约定,只愿按21000元赔付。
法院判决人保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额保险金30000元,不适用70%的比例调整。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合同管理中一个致命漏洞:写了免责条款不等于能免责!
人保某公司明明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无有效证件只赔70%",为什么法院还判它全额赔付?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没证明自己把这个"坑"清楚地指给客户看了!
法院查明,虽然合同里有这条,但人保某公司:
- 没用加粗/红字等醒目方式提示这个条款
- 没让投保人单独签字确认理解该条款
- 没保留已解释条款的录音或书面证据
这就像餐厅在菜单最底下用5号字印"米饭收费100元",客人吃了才发现要付天价,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对企业来说,这类"隐形免责条款"就是埋在合同里的雷,一旦出事反而会炸伤自己。
企业防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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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要"跳出来"
重要免责内容必须用加粗黑体、红色字体、单独框线等明显方式呈现,让对方一眼就能看到。别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 -
确认签字不能少
要求客户在免责条款处单独手写"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条款"并签字。电子合同则需设置强制停留5秒的弹窗。 -
全程留痕保平安
销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或让客户签《条款告知确认书》。去年有家企业就因保留了微信聊天中多次提醒免责条款的记录,成功避免了200万元损失。 -
定期体检合同
每年让专业律师审查常用合同,重点检查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最新法规。很多企业用的还是5年前的模板,早被新司法解释判无效了。
特别提醒:不只保险公司,所有企业都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概不退换"、服务协议里的"损失自负"、租赁合同的"提前解约不退押金"等条款,如果没做好提示,都可能变成废纸。某餐饮公司就因在加盟合同中用小字写"总部不承担经营风险",被加盟商告赢赔了80万——就因没让加盟商在该条款旁签字确认。
作为企业主,千万别以为"合同写了就行"。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公平",那些藏在角落里的免责条款,最后往往变成企业的"自伤式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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