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缴纳人防费后的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物业公司擅自出租需全额返还租金-宜昌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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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18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湖北某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枝江市某小区的开发商,2012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项目竣工。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该公司分三次向枝江市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296,646元。小区地下一层共设停车位55个,未计入公摊面积。
2021年8月,湖北某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租金(其中地下车位租金180元/个/月)。随后,湖北某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分公司")入驻小区,收取了地下停车位租赁费。根据某乙分公司自行制作的《某车位服务费》表格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其收取地下车位租赁费总计39,000元。湖北某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车位收益应归其所有,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支持湖北某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求,判决某乙分公司返还39,000元车位租赁费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湖北某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业公司主张的"垫付水费抵扣""已扣税金"等理由均未被采纳。
三、核心风险提示:物业出租前不查清车位权属,可能倒赔39,000元!
为什么物业公司要赔钱?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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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 ≠ 业主共有车位
很多人以为"小区车位都是业主的",这是大错!本案中,开发商湖北某丙公司已全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9万余元),相当于代替国家修建了人防工程。根据法律规定,谁缴费、谁投资,谁就对人防车位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物业公司却把人防车位当成"业主共有车位"出租,属于典型的"拿错别人的钱包"。 -
业委会无权代表开发商签字
物业公司辩称"业委会委托我们收费",但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才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地面停车位)。地下人防车位自始属于开发商,业委会根本无权委托他人出租。就像你不能把邻居的房子租给别人——物业公司收了39,000元,自然要全额退还。
给企业的3条血泪教训:
✅ 物业公司必做动作:
出租前必须查清车位性质!
- 查开发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人防缴费凭证;
- 区分"人防车位"(开发商所有)和"地面业主共有车位"(业委会可委托);
- 合同中明确写清"仅对业委会有权处置的车位收费",避免模糊表述。
✅ 开发商自保指南:
缴费凭证是你的"护身符"!
- 保留人防费缴纳票据、建设成本明细;
- 在购房合同中写明"未售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 发现被侵占收益,立即发函制止并固定证据(如本案中对方自制的收费表格反成铁证)。
✅ 通用避坑原则:
"谁投资、谁受益"是铁律!
无论是车位、广告位还是公共设施,企业收钱前务必问自己:
- 这笔钱的"主人"是谁?(查规划、查合同、查缴费记录)
- 我收钱有没有书面授权?(业委会委托≠万能钥匙)
- 对方凭什么把钱给我?(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得利=必须还钱!)
本案中,物业公司就因未核实权属,不仅白忙活一场,还要倒贴39,00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更惨的是:分公司收的钱,总公司也要兜底(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赔不起,总公司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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