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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工伤保险致工伤需自担全部赔偿责任-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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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96民终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汤某入职湖北某斯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担任切片工。2017年10月9日,汤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先后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100天。2018年3月13日,仙桃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汤某为工伤。2018年9月28日,仙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汤某的损伤程度为伤残六级。湖北某斯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为汤某缴纳工伤保险,仅发放了2017年3月至9月的工资(月平均工资2854元),并在2018年4月9日向汤某垫付赔偿款10000元。

汤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湖北某斯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共计28万余元。湖北某斯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警示:工伤保险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老板敲响了一记警钟: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看似省了小钱,实则埋下巨额赔偿的"定时炸弹"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工伤是小概率事件,不一定会发生在自己公司",或者"公司效益不好,先省下保险费"。但本案中,湖北某斯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就因为这个"小疏忽",最终付出了近28万元的真金白银——这比十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总和还要高出数倍!

本案暴露的三大致命误区:

误区一:"没解除合同就不赔"
公司上诉称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法院认定:汤某明确表示不再上班,公司已停产歇业,实际已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切记:劳动关系解除不仅看形式,更看实质。员工受伤后长期不上班、公司停业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事实解除。

误区二:"只赔住院天数"
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只能按住院100天计算,但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按12个月计算。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包含康复期。企业不能仅按住院天数"打折"计算。

误区三:"交通费已报销不用再付"
公司声称已承担全部交通费,但法院根据汤某转院事实,仍支持500元交通费。合理必要的工伤治疗费用,企业必须依法承担,不能以"已报销"为由推脱。

企业防雷指南:

  1. 工伤保险必须100%全员缴纳
    无论员工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试用期员工,入职当天就必须参保。工伤保险费率低(通常0.2%-1.9%),但保障力度大,是性价比最高的"企业安全险"。

  2. 建立工伤应急处理机制
    员工受伤后:①24小时内申报工伤 ②垫付医疗费并保留凭证 ③配合劳动能力鉴定 ④依法计算赔偿。切忌拖延或私自"私了"。

  3. 规范劳动关系管理
    员工长期不上班必须书面通知返岗,否则按制度处理;公司停业必须依法履行解散程序。模糊处理只会增加法律风险

  4. 定期开展工伤法规培训
    人事、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熟知:停工留薪期计算、伤残等级对应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建议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学习。

特别提醒:本案中公司如果依法参保,近28万元的赔偿中,23万余元(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仅需承担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省下几千元保险费,换来20多万赔偿,这笔账实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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