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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贷款提供还款来源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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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50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黄某因生产经营向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申请贷款,仙桃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任股东黄某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股东决议书,同意黄某向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申请人民币194000元的个人经营贷款,并以仙桃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收入作为本笔贷款的还款来源,授权黄某代表仙桃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的文件。黄某、仙桃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名、盖章。

2023年3月17日,黄某通过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下属的南城新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额度金额为194000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起始日期2023年3月18日,终止日期2024年3月18日;贷款利率为3.85%/年;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023年3月18日,南城新区支行根据黄某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94000元。借款逾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截止2025年6月18日,黄某下欠南城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93997.99元、应收利息602.64元、罚息13261.91元。

法院判决黄某和仙桃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共同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包括本金193997.9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4.5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奇怪:这明明是黄某个人借的钱,为什么他的公司也要一起还?问题就出在那张看似简单的《股东决议书》上!公司只在文件中写了"以企业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就被法院认定为自愿加入债务,要和黄某一起承担19万多的债务加罚息。

关键风险点:

  1. "一句话"可能让企业背债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名义给自己的个人贷款"打个招呼",比如"公司收入可作为还款保障"。但法律上,这种承诺一旦书面确认(尤其是盖章),就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就像本案中,公司仅仅承诺"以企业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法院就依据《民法典》第552条,认定公司要和黄某一起还钱。

  2. 法定代表人身份混淆是大忌
    黄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字时,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公司,导致个人债务和公司责任混为一谈。现实中,很多老板习惯"公私不分",用自己的公司给个人借款背书,极易引发此类风险。

  3. 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贷款合同是通过手机APP签订的,但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现在很多企业习惯线上操作,却忽视了电子文件的法律风险——点一下"同意"就可能产生法律责任,比纸质合同更需谨慎。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严守"公私界限":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绝对不要让公司出具任何形式的承诺文件。即使是股东会决议、情况说明等内部文件,只要出现"公司承担""企业收入还款"等表述,就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印章管理要"锁死":公司公章是"第二法人",盖章即代表公司认可全部内容。建议:

法定代表人要"戴两顶帽子":当您既是老板又是公司代表时,签署文件必须明确身份:

特别提醒:本案中银行还能按合同约定的地址寄送催款通知(即使被告没收到也算有效送达),所以企业变更地址、电话后,必须及时通知所有合作方,否则可能"稀里糊涂"错过法律程序!

四、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一张随意签署的股东决议,可能让企业背上百万债务。财务安全是企业生命线,任何看似"帮忙"的承诺都可能成为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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