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不重签保证合同?小心担保责任消失!-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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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46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6日,孙某、刘某与湖北潜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老新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200万元。同日,湖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孙某、刘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3月13日,孙某与该行、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他们仍未还清欠款,于是2018年5月30日,孙某与该行重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188万元用于偿还旧债,约定年利率10.08%,借款期限12个月,并规定逾期还款需在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刘某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共同承担债务。
2018年5月30日,担保公司与该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2019年7月30日,因还款困难,三方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日延至2022年5月20日,担保公司同步签订新《保证合同》,将保证期间延长至借款到期后三年。
此后,孙某、刘某仅归还本金10万元及少量利息,截至2023年6月30日,仍欠本金178万元、利息86.9万余元。湖北潜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孙某、刘某需在1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6月30日利息为86.9万余元,之后按年利率10.08%计息并加收30%罚息);湖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借款展期时,千万别忘了这一步!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银行赢了,但背后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借款展期时忽略保证合同更新,可能导致担保“失效”。
- 风险在哪?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最初签了担保合同,担保人就得一直负责。但法律上,保证期间是“倒计时”!本案中,如果2019年借款展期时,担保公司没重新签合同延长保证期间(原合同只保到2020年),等到2023年起诉时,保证期间早已过期,银行就只能找借款人要钱,若借款人跑路,损失全得自己扛。
- 企业怎么防?
- 展期必重签保证合同:每次延长还款期,必须让担保人同步签新合同,明确写清“保证期间从新到期日起算X年”。本案中银行做得对,2019年展期时及时更新了合同,才保住担保责任。
- 盯紧“保证期间”别超时:合同里写的“保证期间”不是摆设!比如约定“到期后两年”,就意味必须在两年内起诉或催收,否则担保自动失效。建议企业设置还款日历,提前3个月检查保证期间,避免“过期作废”。
- 保留完整证据链:催收记录、展期协议、新签合同都要存档。本案中银行因证据齐全,即使担保公司缺席庭审,法院也支持了诉求。相反,如果证据缺失,可能因“无法证明及时主张权利”而败诉。
给企业的真心话:借款展期不是“走个过场”,而是风险高发点!尤其经济下行期,企业还款能力波动大,更需规范操作。别等债务烂尾才后悔——今天省下的合同更新时间,可能变成明天收不回的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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