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需承担补充责任-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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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18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1月10日,潜江市申某有机化工厂与湖南康某斯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潜江市申某有机化工厂向湖南康某斯公司提供呋喃树脂、固化剂等产品。2020年1月17日,双方对账结算后,确认截止2019年12月底,湖南康某斯公司欠潜江市申某有机化工厂货款197018元。之后,双方于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间发生6笔货物交易,该6笔交易产生的货款合计为278750元(已结清),且另已支付2019年的货款42000元(2020年5月26日付款10000元、2020年9月30日付款10000元、2020年12月4日付款2000元、2021年2月5日付款20000元)。
湖南康某斯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2020年3月11日,湖南康某斯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公司未缴付的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0日。2022年5月30日,湖南康某斯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0日。
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应付账款项下,潜江市申某有机化工厂155018元;实收资本项下,马某1500100元、刘某艳1500000元、郑某明1600000元、张某仕250000元。2022年11月9日,马某分三次向湖南康某斯公司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共计转款500000元,汇款电子回单附言一栏均载明"股东投资款"。2023年1月4日,马某分三次向湖南康某斯公司贷款还款专户共计转款1000000元,客户回单摘要一栏均载明"马某投资款代湖南康某斯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贷款还本付息"。2023年1月5日,湖南康某斯公司出具出资证明,载明至2023年1月4日止马某以现金转账方式分批缴纳股本金3000000元,已足额缴纳全部股本金。
湖南康某斯公司在其他法院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结果:湖南康某斯公司需支付潜江市申某有机化工厂货款15501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股东刘某艳需在未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湖南康某斯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郑某明和马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货款拖欠问题,实则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主容易忽视的"致命陷阱"——股东出资责任。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既然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就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写个"天价"注册资本,再把出资期限定到几十年后,反正不用马上出钱。这种想法正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老板"踩雷"!
关键风险点: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 = 自找麻烦
本案最核心的教训是:当公司已经欠债,再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股东必须立即"掏腰包"还债!
湖南康某斯公司欠货款后,于2022年5月30日把股东出资期限从原定时间延长到2025年。同时,该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被法院认定"没钱可还"。法院正是抓住这两点,判决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刘某艳必须在150万元范围内替公司还债。
为什么郑某明和马某没事,刘某艳却要担责?
- 郑某明和马某:提供了完整的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备注"股东投资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证明已足额出资
- 刘某艳:只能证明出资150万元,剩余150万元没证据,加上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被法院"翻旧账"
给企业老板的5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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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产生后千万别改出资期限!
这是本案最惨痛的教训。公司一旦开始欠债,再通过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基本等于向法院"自首"说"我想赖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还钱"。 -
出资凭证必须"三要素"齐全
转账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清"股东投资款"或"注册资本出资",保留银行回单,让公司出具书面出资证明。马某能免责,全靠这三样"护身符"。很多老板转款时随便写"往来款",出事时百口莫辩! -
别玩"注册资本游戏"
有些老板为"显实力",在章程里写5000万、1个亿的注册资本,却长期不实缴。记住:认缴不等于不缴!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这些"纸面财富"会变成股东的"真金白银"债务。 -
定期检查公司"健康状况"
每季度核对公司账目,一旦发现可能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如拖欠货款3个月以上),立即停止延长出资期限的操作,优先解决债务问题。 -
股东变更要留痕
本案中公司多次变更股东,但刘某艳无法证明后续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出资变更必须保留完整记录,包括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资金流水,缺一不可。
特别提醒: 很多小微企业认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其实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执行"时,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形同虚设了!本案中湖南康某斯公司被宁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直接触发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企业经营如同开车,既要关注前方的路(业务发展),也要留意后视镜(法律风险)。注册资本认缴制不是"免死金牌",而是要求企业更规范、更诚信地经营。当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时,任何"小聪明"(如延长出资期限)都可能让股东从"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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