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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理赔-大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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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49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4日,杜某在同方某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同方全球[康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需按基本保额向指定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明确为杜某的儿子胡某玉。杜某每年按时缴纳保费。

2024年4月16日,杜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与张某盛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盛超速行驶且未让行,承担主要责任;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雨棚上路,承担次要责任。杜某送医后于4月22日死亡。

杜某家属(包括丈夫胡某、父亲方某、女儿胡某珍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杜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属于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同方某保险有限公司需向受益人胡某玉支付保险金10万元;同时驳回胡某、胡某珍等其他家属的诉讼请求(因其非合同指定受益人)。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不能拿“无证驾驶”当“万能挡箭牌”拒赔电动车事故!

为什么呢?杜某骑的二轮车被交警认定为“轻便摩托车”,但普通人根本分不清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区别。杜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一直以为自己骑的是合规电动车——当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没规定电动车必须上牌或考驾照,日常生活中也从没人要求电动车司机拿驾驶证。而保险公司在合同里只模糊写了“无证驾驶不赔”,却没明确说明“电动车是否算机动车”“哪些情况算无证驾驶”,更没对电动车风险单独提示。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有歧义时,必须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保险公司光让客户签字,没真正讲清楚风险,就得自己吞苦果!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免责条款不能“糊弄人”
    别学本案保险公司,用一句“无证驾驶不赔”就想免责。现在电动车、共享车等新事物层出不穷,企业设计合同时必须写清细节:

    • ✘ 错误示范:“无驾驶证驾驶不赔”(太笼统!电动车到底算不算机动车?)
    • ✔ 正确做法:“驾驶机动车(包括经鉴定属机动车的电动二轮车)无有效驾驶证不赔”,并附上当地法规对“机动车”的明确定义。
  2. 提示义务要“真到位”,不能“走过场”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把免责条款加粗了,但杜某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工号640161028),法院反而认为她“更应懂条款”——这恰恰是坑!普通客户可能真不懂。企业必须:

    • 对关键免责条款单独打印《风险告知书》,让客户手写“本人已理解XX条款”;
    • 电话回访时用白话解释:“您骑的电动车如果被认定为摩托车,没驾照出事我们不赔哦”,并录音留存。
  3. 紧跟地方法规,别让合同“落伍”
    本案翻车关键:黄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没明确“电动车必须考驾照”,但保险公司照搬老旧条款。企业每年要自查:

    • 地方新规是否扩大了“机动车”范围?(比如某些城市已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 及时更新合同模板,别等出事才补救!
  4. 指定受益人必须“写死写清”
    本案其他家属白忙一场——因合同只指定胡某玉为受益人,法院直接驳回其他人诉求。企业签合同时:

    • 明确列出所有权利人(如“身故保险金仅限受益人XXX领取”);
    • 避免用“法定继承人”等模糊表述,防止家属内斗扯皮。

一句话总结:合同写得越模糊,企业赔得越肉疼!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制造、销售企业,免责条款必须像“手机说明书”一样通俗具体——否则法院会直接判你“没尽到提示义务”,乖乖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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