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计算利息不被法律保护-大冶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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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7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大冶某建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被告阳新某建公司汇款4640000元,备注"借款"。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阳新某建公司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阳新某建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到大冶某建公司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月息三分伍。""今借到大冶某建公司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两份借条上均由被告阳新某建公司盖章、魏某签名,被告阳新某房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2016年7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阳新某建公司(乙方)、被告阳新某房公司(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双方同意将284万元确立为借款本金。双方一致同意按200万元从2015年1月12日起算利息,到2016年10月27日止,本息合计362万元。但乙、丙方在2016年10月27日前未能还清此款,则按284万元作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被告阳新某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11月,被告阳新某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明细表,载明多次还款记录,包括"2017年1月24日还款10000元、7月13日还款1000元...2023年1月21日还款20000元,车1.8万"。魏某在该明细表中载明"合计349000元",经核算实际为319000元。被告阳新某房公司在该还款明细表上盖章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阳新某建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68.1万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日的利息428.56万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1%的四倍计算;被告阳新某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借钱给别人或向别人借钱,千万别玩"利滚利"的游戏!
想象一下,你借给朋友100元,约定月息2分(也就是2%)。一年后,朋友应该还你124元(本金100元+利息24元)。但如果你把这24元利息也当作新的本金,继续按2%算利息,这就叫"利滚利"。看起来好像能多赚点,但法律不认可这种做法!
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明确指出:前期利息不能直接变成新本金再计算利息,如果这样算出来的总利息超过了法定上限,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原告把前期84万元利息计入本金再算利息,导致总利息大幅超标,最终法院只支持了符合法定标准的部分,原告白白损失了上百万的"预期利息"。
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
1. 利息计算要"简单明了",别搞复杂公式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利滚利"能保障自己利益,实际上恰恰相反!法律规定:借款总利息不能超过"最初本金×年利率24%×总借款时间"。本案中,企业把84万元前期利息又当作本金继续计算,导致总利息超标,法院直接把这部分"虚高"利息剔除了。建议:签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单一计算方式,避免分期结算后再把利息计入本金。
2. 保证人签字盖章要谨慎,一张纸可能让你"背债"十年
本案中,阳新某房公司早在2016年就作为保证人签了字,本以为过了保证期就没事了。但2024年他们在还款明细表上盖了个章,法院就认定他们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提示:任何书面确认(哪怕是简单的对账单、还款记录)都可能延长你的保证责任期限。 作为保证人,千万别随意在任何文件上签字盖章,一定要注明"仅确认事实,不构成责任延续"。
3. 还款记录要"白纸黑字",口头说的不算数
本案对"车1.8万"的争议特别典型:借款人说还了1.8万元车款,出借人不认账。因为明细表上有保证人盖章,法院就认定了这笔还款。企业教训:所有还款必须注明时间、方式、用途,并让双方签字确认。 建议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还款",保留完整凭证链,避免"说不清"的糊涂账。
特别提醒:2020年8月20日是个重要分水岭!之前的老借款,利息可按年化24%计算;之后的新借款,只能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横跨新旧规定,法院对不同时期分别适用不同标准。企业必须注意:借款协议要明确约定不同时期的利率计算方式,避免后期扯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 借款协议别用"月息三分五"这种模糊表述,直接写明"年利率XX%"
- 每次还款后立即更新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 作为保证人,避免在任何文件上无条件盖章
- 超过3年未还的旧账,务必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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