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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中15日异议期非绝对限制,企业需重视债权申报证据链 - 赤壁破产债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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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18)鄂1281民初29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5月6日,赤壁市人民法院裁定湖北粤某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5年5月29日,咸宁恒某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证明书(字No:20130901001号)、《关于商砼结算及终止供货合同的协议》及空头转账支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1709662元。2016年6月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重整计划,确认恒某赤壁分公司的债权为1319662元。2016年9月14日,赤壁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6年9月23日,破产管理人通知恒某赤壁分公司确认债权1319662元,并告知如有异议需15日内起诉。恒某赤壁分公司在通知上备注"金额有异议,应为1709662元",但未在15日内起诉,并于2018年2月12日凭该确认函领取了50万元债权清偿款。2018年11月15日,恒某赤壁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另390000元债权。

另查明,2013年5月2日,粤某(赤壁)公司建设项目指挥部与刘某鸿签订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刘某鸿为公司代理人联系恒某赤壁分公司相关业务。2013年7月25日,刘某鸿与恒某赤壁分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加盖粤某(赤壁)公司建设工程指挥部公章。2013年12月13日,刘某鸿与恒某赤壁分公司签订《关于商砼结算及终止供货合同的协议》,并由指挥部盖章。2013年12月28日,粤某(赤壁)公司开出1709662元转账支票,但为空头支票。

法院判决确认恒某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对粤某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另外享有普通破产债权39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粤某(赤壁)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是"39万块钱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确认的每个环节都暗藏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钱货两空"

关键点一:15天异议期不是"生死线",但企业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

粤某(赤壁)公司认为恒某赤壁分公司没在管理人要求的15天内起诉就丧失权利,但法院明确指出:《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异议后起诉,并未设定15天的硬性期限。只要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债权人都有权主张权利。这对企业是利好——如果你发现债权被少算,即使过了管理人通知的"15天",仍有翻盘机会。

但!恒某赤壁分公司能赢的关键是它有完整的证据链:授权委托书、供需合同、结算协议、空头支票等,形成闭环。而粤某(赤壁)公司无法证明为何只确认1319662元,最终败诉。

企业防范指南

关键点二:破产程序中的"沉默"可能被视为认可

恒某赤壁分公司在收到债权确认函时备注了"金额有异议",但未及时起诉,还领取了50万元清偿款。粤某(赤壁)公司以此主张对方已默认债权金额。虽然本案因证据充分未被采纳,但在多数案件中,这种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放弃异议权利

企业防范指南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企业交易中"省事"的每个环节——用项目部章代替公司章、经手人代收货款、口头确认结算——都可能在破产时变成"死穴"。健全的合同管理+完整的履约证据+及时的权利主张,才是企业资产安全的"三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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