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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改变投保时约定的车辆性质规避赔偿责任-松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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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10民终7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4月1日5时50分,贺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金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滋一桥桥面路段时,与前方周某推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周某、贺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贺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受伤后,被送往松滋市某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2.多次软组织损伤。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6877.74元。松滋市某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周某误工时间12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间60天。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治安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1.周某起诉所述事实属实。2.贺某垫付3000元,负担了4天住院伙食,贺某妻子在医院照顾周某4天。3.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险,该保险中附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约定,导致第三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按80%赔偿,绝对免赔额100元,赔偿限额为1万元,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绝对免赔额100元。

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某支公司赔偿周某10400元;贺某赔偿周某18772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你签合同时怎么约定的,出事就得按那个来,不能事后耍赖

保险公司当初和车主贺某签保险合同时,白纸黑字把电动三轮车当作"非机动车"来投保的。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突然改口说"这车其实是机动车,应该先由车主承担交强险赔偿",想借此逃避自己的保险责任。法院直接戳穿了这种"两头占便宜"的操作:签合同时你说是"非机动车",出事就想变成"机动车",哪有这么好的事?

就像你去餐馆点了一碗牛肉面,吃完结账时餐馆突然说"你点的是鲍鱼面,得加200块",这种说法能成立吗?肯定不能!法律上管这叫"禁止反言"原则——你自己说过的话、签过的字,不能事后反悔。

企业特别要注意的3个风险点

  1. 合同表述不能"看人下菜碟"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了多卖保险,把可能属于机动车的车辆当作非机动车承保。企业做业务时切记:合同条款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为了签单而模糊关键概念。比如销售电动车时,如果明知某些车型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就该如实告知客户并按机动车标准投保,而不是事后推卸责任。

  2. 赔偿范围要写得明明白白
    保险公司上诉时还说"护理费、营养费不该算进医疗费赔偿",但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这些是治疗必需费用。这提醒企业:在制定保险条款或服务协议时,要把"哪些赔、哪些不赔"写得清清楚楚。比如可以这样写:"医疗费赔偿包含医院收费单据列明的费用,不含自行购买的营养品",避免产生歧义。

  3. 基础证据要当场固定
    保险公司质疑"财产损失没证据",但法院直接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两车受损"作为证据。企业处理客户投诉或事故时要记住: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书面记录等基础证据。比如快递公司遇到货物破损,应该当场拍照并让客户签字确认,而不是等客户几个月后索赔时才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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