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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需明确债务范围,避免为他人债务买单-阳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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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25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阳新某置业公司是阳某东方星城项目的开发商,阳新县某建筑公司是项目承建商,虞某是该项目负责人。2024年5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阳新某经纪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260万元用于项目扫尾工程。协议明确:某建筑公司需在6个月内用项目房源抵债,否则7个月内无息还款;若超期,则从第8个月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某置业公司和虞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盖章签字,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某经纪公司分6笔支付了260万元(其中30万元转至某建筑公司账户,230万元转至该公司财务人员袁某账户)。

但某建筑公司既未用房源抵债,也未按时还款。此外,2024年8月29日,虞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某经纪公司另借9万元(未约定利息和期限)。

法院判决:

  1. 某建筑公司偿还260万元本金及从2025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2. 某置业公司和虞某仅对2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虞某个人偿还9万元借款;
  4. 驳回违约金10万元、装修款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担保人不是"背锅侠",企业必须守住债务边界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雷区":担保范围模糊导致无限兜底

关键教训一:担保协议必须像"精确导航",不能是"模糊地图"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和虞某仅对260万元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对9万元借款无需负责。为什么?因为9万元借款发生时,某建筑公司并未书面授权虞某代表公司借款,公司事后也未追认。法院认定这是虞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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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教训二:借款支付要"认准账户",别让钱进了"李鬼"口袋
某经纪公司把230万元转给了财务人员袁某个人账户,但因协议中明确约定"收款人可以是袁某",这笔钱仍被认定为有效支付。如果协议没写这条,某建筑公司完全可能狡辩"钱没进公司账,不算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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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教训三:违约金+高利息=法院不支持,别贪多反而"竹篮打水"
某经纪公司同时主张"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10万元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利息。原因很简单:利息已覆盖损失,再加违约金就是重复索赔,法律不认可。
企业风险提示

最后提醒:本案中装修款、公关费等诉求被驳回,正是因为这些属于"房屋销售代理"纠纷,和"借钱"不是一回事。企业打官司要像分装快递——不同性质的债务,必须分开处理,混在一起只会"一锅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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