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存歧义时法院支持被保险人索赔-仙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客户因合同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纠纷。今天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帮大家看懂: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说不清楚时,法院为啥会判企业赔钱?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这类风险?文章用大白话讲清楚,让您看完就能用上。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2年8月13日,何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200001100112724,共9份,每年交保费8451元。投保时,何某按保险公司要求,在其指定的仙桃市中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由保险公司职员陪同),体检结果正常,保险公司存档备案。
2013年7月,何某身体不适,经检查确诊为主动脉瓣二瓣化畸形并中度狭窄,住院做了瓣膜置换手术,花医疗费97859.79元。手术前他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出院后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按合同免责条款不赔”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何某保险金90000元(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额),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7元;何某其他超出保额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关键问题:合同条款“说不清”时,法院为啥判企业输?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疾病是否先天”的医学争议,实则暴露企业大漏洞:当合同免责条款有歧义,法院会直接按“对客户有利的方式”解释。本案中:
- 保险公司称“主动脉瓣畸形属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第2.4条第8款不赔”;
- 但何某举证投保时体检合格,且合同另一条款(第9.1.16条)明确“心脏瓣膜手术应赔付”;
- 法院认为:格式合同由企业拟定,若条款存在两种理解,必须优先保护客户(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客户解释清楚“先天性疾病”的范围,因此败诉。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但此案说明:条款写得模糊=埋雷!尤其对保险公司、电商平台、服务类企业(常用格式合同),以下风险必须警惕:
-
“免责条款”不能藏在角落
-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在合同写了免责条款,但未证明“已向客户重点说明”。
- 企业该做:签署合同时,用加粗、单独签字页等方式突出免责内容(比如:“您确认已知悉:XX情况不赔”),并保留客户确认录像或签字记录。口头说“您自己看合同”等于没说!
-
条款要具体到“傻子都懂”
- 本案争议点在于“先天性疾病”的定义太笼统。医学上“主动脉瓣畸形”可能有先天后天之分,但合同没写清判定标准。
- 企业该做:避免用“先天性疾病”“不可抗力”等模糊词。改写为“出生时即存在的疾病(需三甲医院出生证明)”,并附具体案例说明。
-
体检/告知环节别走过场
- 何某投保时体检正常,保险公司存了档,这反而成了“客户无隐瞒”的铁证。若企业跳过体检或敷衍检查,出事后更难自证清白。
- 企业该做:高风险业务(如保险、贷款)必须规范体检/告知流程:
- 用指定机构+专人陪同;
- 体检报告让客户签字确认;
- 电子合同增加“您已阅读免责页”弹窗(需客户点击“已理解”)。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合同不是“写了就行”,而是要让客户看得懂、签得明、企业留得证。尤其涉及免责内容,宁可多花10分钟解释清楚,也别赌客户“应该知道”——否则法院分分钟让您赔钱!建议企业每年请律师审核格式合同,把“可能歧义”的条款全揪出来重写,这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