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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仪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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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4)苏1081民初38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天长市某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义务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仪征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浙078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仪征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长市某电子玩具有限公司货款27615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61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天长市某电子玩具有限公司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3)浙0782执8626号执行裁定书,因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7月11日,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糜某,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12月31日。2024年4月24日,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9年6月30日。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糜某作为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就该公司欠付天长市某电子玩具有限公司的货款276157.3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5265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虽然看着专业术语多,但其实说的是一件很常见的事——一人公司老板因为没管好"公私账",结果公司欠债要自己掏腰包还!

咱们用大白话说清楚:

  1. "一人公司"风险大
    当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俗称"一人公司")时,法律对这个股东要求特别严。如果公司欠了别人钱还不上,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股东要钱,除非股东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完全分开"。本案中,糜某作为唯一股东,既没按时缴足注册资本,也没提供任何财务证明,结果法院判他个人对公司债务"全单买下"。

  2. 减资不是想减就减
    很多老板以为减资就是在网上挂个公告就行。错!法律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中,仪征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欠钱已被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已知债务",但公司只在公示系统发了公告,没直接通知天长公司,这相当于"偷偷减资",法院认定这种做法无效。

  3. "不知道"不是挡箭牌
    糜某辩称"不知道公司欠债",但法院发现义乌法院早在2024年1月就对他个人罚款1000元并限制消费,这证明他完全知情。作为老板,对公司的重大债务"装傻"可不行。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财务必须"泾渭分明"

减资要"走完程序"

别被"认缴制"忽悠

特别提醒:
很多小微企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钱",这是最危险的认知!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一人公司的财务独立性。2023年全国类似案件中,因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而被判连带责任的比例高达83%(数据来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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