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日期写错或格式条款不公平,开发商要赔钱!-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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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222民初10914号(一审)/(2023)皖12民终2029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4日,买受人张某与出卖人太和县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某购买太和县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和县某镇某道某路16号楼304室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15.96平方米,总价款825998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涉案16号楼于2021年12月10日竣工。太和县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张某邮寄了交房通知书,张某于2022年6月25日实际接收了房屋。但其他购买16号楼的业主(如王小龙、陈文静等)与太和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且太和县某公司于2021年12月向张某邮寄了延期交房通知函。同时,合同中物业服务起始时间也写明为2021年12月31日。涉案项目综合查验合格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太和县某公司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270元(因疫情扣除30天),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两个“大坑”,让开发商白白赔了钱。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帮企业老板们避雷:
坑1:合同交付日期写错,企业说“不是我错”也没用!
张某的合同写的是“2022年12月31日交付”,但法院发现:
- 同一栋楼其他业主的合同都写“2021年12月31日交付”;
- 开发商自己2021年12月就给张某发了“延期交房通知”;
- 物业服务起始时间也写“2021年12月31日”。
这些证据一比对,法院认定:合同写“2022年”肯定是笔误,实际交付时间应是2021年12月31日。结果开发商晚交房近4个月,被判赔违约金。
企业怎么防?
- 关键条款要“三核对”:签合同时,别急着盖章!交付日期、金额、房屋信息等核心内容,必须和销售记录、宣传资料、其他同类合同对照一遍。
- 留痕管理不能少:业主签合同时,让销售员在备注栏写“已确认交付时间无误”,并录音录像。万一出事,这就是救命证据!
坑2:格式条款“违约金设上限”,法院说“无效”!
合同里写:“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房款的千分之五”。表面看是保护双方,但法院一针见血:
- 这是开发商提前印好的格式条款,没和业主商量;
- 千分之五上限(比如赔4000元),但业主晚接房一天就损失800元,30天就亏2万多;
- 更不公平的是:业主晚付款要赔15%违约金,开发商晚交房却只赔0.5%。
法院直接宣布这条“无效”,让开发商按实际天数赔钱!
企业怎么防?
- 格式条款要“公平透明”:违约金上限可以设,但必须和业主责任对等(比如都设5%)。签合同时,用加粗大字提示:“注意!违约金上限为房款的X%”,并让业主签字确认“已阅读理解”。
- 别玩“文字游戏”:像“人车分流”这种承诺,如果做不到,必须写清楚“做不到赔多少”。光说“无地上停车位”,却不写违约责任,法院照样不认!
最后提醒:
签合同不是走过场!一个小笔误、一条霸王条款,可能让企业赔几十万。尤其房地产、装修、电商等行业,合同量大、模板固定,最容易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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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案例引自真实判决,仅作普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