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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遇市政障碍开发商无需担责 - 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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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终75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31日,张某与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太和县某小区8号楼4层403号房屋,总价71.5万元,公司需在2023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明确交付条件包括: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综合查验合格,且小区需“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2023年9月25日收到公司寄出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通知其于10月1日收房。张某以房屋“未正式供电”等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于10月8日邮寄《拒绝收房通知书》,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万余元。
法院查明:该小区项目已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及消防、园林、人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业主可正常办理房产证;但因小区外市政道路未建成,导致无法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公司改用临时供电并自担电费。另查,当地县政府曾发文规定,因疫情影响,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外部原因导致的交付瑕疵,企业如何守住“不违约”底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交房没通正式电”的小问题,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房屋本身质量合格且不影响居住,仅因外部市政原因(如道路未建)导致配套设施未达标,不构成开发商违约。具体来说:

  1. “综合查验”≠交付硬性门槛:合同里写的“综合查验合格”是政府管理要求,主要针对消防、环保等分项检查。只要各项分项验收都通过了(比如法院看到的消防、人防合格证明),房屋本身算合格,就算没拿到最终的“综合查验备案表”,也不影响交房。企业别被合同条款吓住——重点得抓住“房屋能不能住人”这个核心!
  2. 临时方案能“救急”:像本案中公司用临时供电、自掏电费,确保业主能正常生活,法院就认为“不影响居住使用”。如果企业遇到类似市政配套延迟(如水电管网未通),务必主动采取替代方案(如临时供电/供水)并书面告知业主,同时保留整改记录和缴费凭证。这比干等着“完美交付”更聪明,也能避免被索赔。
  3. 善用政策“挡箭牌”:当地政府因疫情发文允许交付顺延30日,法院直接采纳作为免责依据。现实中,企业要紧盯地方政府的纾困政策(比如疫情、自然灾害通知),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延期原因。别小看一纸公文——它能合法“冻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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