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使用需腾房付租-太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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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22民初10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4月21日,太和县某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体育公司")与祝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祝某租用太和县国泰路西侧、体育局办公楼北侧6层楼房以及体育局办公楼三楼的房屋,租赁面积共5782平方米,租期五年,年租金76.5万元。合同约定租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2021年4月26日到期。
合同签订后,文化体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祝某使用。2016年7月16日,祝某注册"太和县国泰体育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宾馆,2020年6月19日该个体工商户注销。2020年6月28日,祝某设立"太和县某体育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宾馆"),继续使用案涉房屋经营宾馆。
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6日期满后,祝某按约支付了至2021年4月26日的租金,之后国泰宾馆继续占用房屋,但未与文化体育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未支付租金。
2021年11月25日和2022年8月8日,文化体育公司委托律师两次向祝某发函,要求明确是否续租或腾退房屋。2023年2月9日,太和县国资委出具情况说明,告知国泰宾馆应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反映租赁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国泰宾馆立即腾退占用的房屋;支付欠付租金927431元(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之后按每天2095.89元支付至腾退完毕;驳回文化体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看似普通的租赁纠纷,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房子我一直在用,租金我也愿意给,签不签合同有那么重要吗?"但本案告诉我们: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签却继续使用房屋,可能面临被随时要求腾房并补缴高额租金的风险!
风险一:合同到期"自动延续"是误区
祝某的5年租约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合同,却让新设立的国泰宾馆继续使用房屋。法院认为,原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但新的占用行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企业可能某天突然收到"请一周内搬走"的通知。
企业应对:
租赁合同到期前2-3个月就要开始准备续签!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签新合同,至少要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确认"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租赁",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记住: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很难被认可。
风险二:主体变更不等于合同延续
祝某先是个人租赁,后设立个体户,最后成立公司经营。但法院认为,当祝某个人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新设立的公司与原出租方之间形成了全新的租赁关系,而非原合同的延续。这导致国泰宾馆失去了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等权益。
企业应对:
企业主体变更(如个人转公司、公司重组)时,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能简单认为"换了个名字继续用就行"。新主体使用原租赁房屋前,务必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转移。
风险三:疫情影响不能成为"免租挡箭牌"
被告主张减免13个月租金(包括9个月疫情期和4个月装修期),但法院仅酌情减免了2022年一半租金。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且装修期减免缺乏依据。
企业应对:
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问题,不要自行决定少付或不付租金。应主动与出租方协商,最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减免金额、期限和条件。保留政府发布的减免政策文件作为协商依据,但不能仅凭政策文件就单方面减免。
风险四:装修投入可能"打水漂"
被告主张300万元装修损失,但法院未予支持,要求另行诉讼。因为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装修部分的处理方式。
企业应对:
进行大额装修前,务必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装修标准、费用承担、租赁期满后装修部分的归属及补偿标准。最好约定"如提前解约,按剩余租期比例补偿装修损失",避免"装修投入,打水漂"的悲剧。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房屋租赁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太和县这起案例再次证明:"省下一份合同,可能付出十倍代价"。很多企业主觉得"签合同麻烦""先用着再说",结果面临突然腾房、高额索赔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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