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货单复印件和签字人员身份不明将导致企业败诉-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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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40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8月,安徽中某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后设立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2017年,庐江县旭某水泥制品厂与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采购多品种钢筋混凝土水泥涵管,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货到验收签字后按工程进度支付。2017年至2018年11月30日前,双方货款已结清;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庐江县旭某水泥制品厂累计供货金额995176元,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已付640861元,尚欠354315元。项目专用收据和对账单上有黄某辉、吴某、丁某龙、张某林、葛某冰、胡某平、夏某丹等人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安徽中某有限公司需向庐江县旭某水泥制品厂支付欠款354315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是“谁欠谁钱”的账目纠纷,实则是企业日常管理漏洞引发的“致命伤”。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避免踩坑:
风险一:货单用复印件?法院直接当“废纸”
安徽中某有限公司上诉时喊冤:“对方提交的211张货单,一半是复印件,凭什么算数?”但法院一查发现:这些货单明明是安徽中某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三联单(他们留两联,供货方留一联“红单”),供货方完全能提供原件。更关键的是,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已付了105万元货款,却说不清“这钱对应哪批货、谁签的字”。法院直接推定:企业自己管不好单据,就得吃哑巴亏!
企业怎么办?
- ✅ 所有交易必须留原件:送货单、对账单、收据,宁可多花点打印费,也别用复印件糊弄。手机拍照存档不算数!
- ✅ 付款时“对号入座”:每次打款,备注“支付XX项目XX批次货款”,并索要对方盖章的结算凭证。
- ✅ 定期“清库存”:财务部每季度核对一次:付了钱的单据在哪?没付钱的欠条是否齐全?
风险二:签字人员身份不明?等于给对方送“免死金牌”
安徽中某有限公司狡辩:“黄某辉、夏某丹这些人根本不是我公司员工,签字无效!”但法院翻出两记重锤:
- 工资表、社保记录证明这些人是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的员工;
- 之前付的39万元货款,银行流水和84张货单金额完全对得上——企业自己认账时笑嘻嘻,打官司时翻脸不认人,法院绝不惯这毛病!
企业怎么办?
- ✅ 明确“谁能签字”: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
“我方指定张某林(身份证号XXX)为收货人,丁某龙(身份证号XXX)为对账人,其他人签字无效。”
- ✅ 新员工入职立刻“备案”:给项目部所有人员办工作证,拍照存档,避免“李四冒充张三”。
- ✅ 拒绝“签名不全”的单据:像本案中“缺经办人、缺会计签字”的货单,当场要求补全,否则不收货!
风险三:单方涨价?法院:先证明对方点头同意!
庐江县旭某水泥制品厂说:“后来水泥涨价了,货单价格比合同高,是你们项目部同意的!”安徽中某有限公司急了:“合同价就是铁规矩,你凭什么乱涨?”法院却支持了涨价——因为对账单上有葛某冰(安徽中某有限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关键点:价格变更必须双方签字留痕,光嘴上说“行”没用!
企业怎么办?
- ✅ 价格变动必须签补充协议:哪怕只是微信说“这次涨价同意”,也要补一句:“请将聊天记录打印签字回传”。
- ✅ 设立“价格红线”:在采购合同里加一句:
“如遇原材料涨价超过5%,需双方书面确认新单价,否则按原合同执行。”
- ✅ 警惕“集中补单”:像本案中“货单时间扎堆、新旧程度一致”,十有八九是事后补的!发现异常立刻暂停付款。
结尾提醒
这个案子最冤的是:安徽中某有限公司输了不是因为欠钱,而是因为管理太随意——单据乱丢、人员乱管、价格乱调。企业别总想着“打官司再扯皮”,90%的败诉案,根源都在日常操作的“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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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名/公司名已按司法实践隐去处理,如“吴江”改为“吴某”,“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为“安徽中某有限公司”。
征和提示**:2026年2月起,全国推行电子合同强制存证,企业再忽视单据管理,将面临税务稽查连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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