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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车辆不及时过户需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含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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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5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9日8时20分许,缪某驾驶登记在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皖E×××××小型轿车沿含山县华阳西路行驶至西门加油站附近路段转弯时,其车头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直行时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缪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前往含山县中医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开放性额骨骨折,住院治疗至2019年8月4日出院。经鉴定:王某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期限180日为宜,护理期限90日为宜,营养期限60日为宜,后期继续治疗费评估为8000元。王某认可缪某已支付6500元。

另查明,皖E×××××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登记的车主为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该车于事发前已卖给缪某并交付,但2019年8月21日才过户到缪某名下。案涉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法院判决结果:缪某应赔偿王某53429.73元;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对赔偿金额中列入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4952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明明已经把车卖给缪某并交付了,为什么还要为交通事故"买单"?关键就在于——车辆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把车交给买家,签了转让协议,责任就转移了。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看的!在法律眼里,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车主"。在这个案例中,事故发生时,车辆还登记在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以该公司就是法律认可的"投保义务人"。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而含山某卓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这就犯了大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49528.6元)与缪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件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记警钟:转让车辆"不过户=不脱责"
车辆交付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过户手续。别以为"过几天再办"没关系,万一在这"几天"里出事故,企业就是"背锅侠"。本案中,车辆7月29日出事故,8月21日才过户,这23天的空档期让企业白白损失近5万元。

第二记警钟:未投保交强险的代价远超保费
交强险一年保费几百元,但未投保的后果可能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本案中,如果车辆有交强险,这近5万元的赔偿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一分钱不用掏。

第三记警钟:车辆管理不能"一卖了之"
企业名下车辆即使已转让,也要建立"过户追踪"机制。建议:

特别提醒:现在很多企业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如员工私车公用),这种做法风险极大!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很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人而承担责任。车辆管理无小事,一张行驶证可能牵连企业几十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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