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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不通知供货商,原老板要还债-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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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以为把公司业务“一卖了之”就万事大吉?这个真实案例敲响警钟:转让业务时漏掉一个简单动作,可能让您个人掏腰包替公司还债!下面用大白话为您拆解风险,帮您避开“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522民初13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复制判决书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名称):
含山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8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由陈某一人投资设立,陈某持有公司100%股权。2023年11月1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陈某、陈纪宁两人,其中陈某持有公司70%股权、陈纪宁持有公司30%股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40年4月7日。含山某公司成立后,开办“含山某超市”,该超市没有再进行注册登记。2020年6月份开始,和县某公司向含山某公司经营的含山某超市供货直至停业。2022年1月20日,含山某公司与叶某签订一份《含山某超市转让协议》,约定将经营的含山某超市转让给叶某。转让协议签订后,含山某公司并没有将含山某超市转让情况通知和县某公司,叶某受让含山某超市后,除店长由某建负责外,其他人员基本没有变动。和县某公司仍按与含山某公司的约定向含山某超市供货,含山某公司也支付了货款。2023年11月14日,含山某公司向和县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单,结算单主要载明:你方系我公司经营的含山某超市的供货商,供货类别为预包装休闲食品、蒙牛奶粉,经最终结算,我公司尚欠你方货款22500元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含山某公司支付和县某公司货款22500元及利息;陈某(原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单说就是“公司还不上,陈某个人也得掏钱”;同时驳回了和县某公司对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用还钱)。

三、核心观点:企业转让不通知供货商=自留“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两个致命风险,企业主务必警惕:

  1. “偷偷转让”业务,债务甩不掉!
    含山某公司把超市卖给叶某,却没告诉供货商和县某公司。结果和县某公司照常送货,还以为是和含山某公司做生意。法院认为:转让协议只约束买卖双方,对不知情的供货商无效!通俗解释: 您就像把房子悄悄转卖给邻居,却没通知水电公司缴费人变了。水电公司继续找原房主收钱,原房主就得乖乖付——因为新主人没“亮身份”,老客户有权按老规矩办事。
    企业防范指南:

    • 转让业务前,必须书面通知所有供货商、客户(比如发邮件+邮寄挂号信),明确告知“从X月X日起,业务由新主体接手,请后续合作找谁”。
    • 协议里写清“通知责任”:比如约定“转让方负责通知债权人,否则承担后续风险”。
    • 交接后留证据:让新接手方在送货单、合同上盖章,避免“人员没换、客户混淆”。
  2. 一人股东不隔离财产,公司债变个人债!
    陈某最初是含山某公司唯一股东,但转让时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得清”。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还债。关键点: 《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必须自证清白(比如提供完整账本、银行流水),否则债务“穿透”到个人。
    企业防范指南:

    • 绝对别混用账户! 公司收入进公司账户,个人花销从个人账户出。哪怕垫付10块钱,也要留转账记录。
    • 每年做财务审计:简单说就是请会计梳理账目,证明“公司钱没进我口袋”。
    • 转让前先“脱壳”:如果是一人公司,尽早引入新股东(哪怕挂名),避免“独资”雷区。

一句话总结风险: 转让业务不通知=债务留后门,一人股东不隔离=钱包变公司提款机!

四、征和律师提醒:法律风险要“预防”而非“善后”

本案中,含山某公司若花10分钟发个通知函,陈某若备好财务记录,2万多元债务本可轻松化解。企业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我以为没事”的小疏忽。

如果您希望:

: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法律细节需结合个案分析,具体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