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将面临高额违约金及连带责任-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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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18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自2023年11月起,广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某公司)陆续向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公司)供应"FR-4覆铜板"货物,并签订数份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月结算供货数量及金额,广东某公司应在结算后9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支付部分,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经双方每月对账确认,广东某公司仅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和2024年4月3日分别支付20万元、20万元和48745元。截至2024年4月25日,广东某公司尚欠2624457元未支付。黄某对广东某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等。
法院判决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24457元及相应违约金(截至2024年4月28日为24232.87元),黄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三个致命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风险一: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回款困难
本案中,广德某公司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结算后90天内付清货款"和"按LPR四倍计算违约金"的条款,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很多中小企业在交易时只关注价格和数量,却忽略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的约定,结果货发出去了,钱却收不回来。更可怕的是,有些企业甚至没有书面合同,仅靠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根本无法证明。
风险二:对账不及时,损失难以计算
本案中原告能胜诉的关键证据是每月的《对账单》。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关系好"就省略对账环节,等到对方欠款后才发现没有书面确认的欠款金额,连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本案中法院只支持了已到期货款的违约金,对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也说明了及时确认债务的重要性。
风险三:忽视担保措施,风险无法转移
本案中,因为黄某签署了《个人保证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才让原告多了一重保障。但许多中小企业在交易时,对大客户过分信任,轻易放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结果一旦对方经营不善,钱货两空。本案中保证期间约定为"最后一次交货之日起三年",也提醒我们担保期限必须明确约定。
企业防范建议:
- 合同必须书面化:再"熟"的客户也要签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建议参考本案约定LPR四倍);
- 养成定期对账习惯:每月固定时间与客户核对账目,双方签字确认,避免"秋后算账"时各执一词;
- 关键交易要求担保:对大额交易或新客户,务必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到期即催收:不要等到欠款累积太多才行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从逾期第一天就开始计算,越早主张权利损失越小。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打官司很贵"就放弃维权,但本案中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240多万元存款,确保了胜诉后能执行到位。其实,完善的合同条款和证据意识,比事后打官司更省钱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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