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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签欠条未注明公司名义将承担个人责任-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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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522民初18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是由李某个人经营的粮油加工厂,经营范围为粮油零售。2012年开始,芦某陆续从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购买粮油。2017年7月20日,经双方结算,芦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元整今欠人:芦某2017.7.20"。2018年5月15日,芦某用芝麻油偿还货款108000元,并由李某出具收条一张。2019年8月30日,芦某向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转账5000元。2021年5月29日,芦某向李某微信转账20000元,李某于次日向芦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芦某油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另查明,含山某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成立,是芦某一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植物油、调味料生产、销售等。庭审中,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认可本案的粮油买卖系与芦某个人发生。

法院判决:芦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货款12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和县某埠平申粮油加工厂要求含山某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个人与公司责任混同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责任界限不清

很多老板以为:"我是公司老板,我签的字就代表公司",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本案中,芦某作为含山某强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以个人名义向供应商出具欠条,结果法院认定这是个人债务,只能由他个人偿还,与公司无关。这就是典型的"责任混同"问题。

具体来说,本案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1. 签字不规范,责任全背锅
芦某写欠条时只写"今欠李某人民币...今欠人:芦某",没有注明"代表含山某强食品有限公司"或加盖公司公章。这就等于向法院宣告:"这钱是我个人欠的"。很多企业老板在业务往来中随意以个人名义签字,等发生纠纷时才发现,本该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2. 时间错位,证据难补救
交易发生在2012-2017年,而含山某强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才成立。这意味着2012-2016年的交易根本与公司无关,完全是芦某个人行为。等到2017年结算时才出欠条,时间跨度太长,很难证明是公司行为。企业应当时刻注意:业务发生时就要明确主体,事后补救往往为时已晚。

3. 收付款混乱,账目难厘清
本案中还出现了对同一笔2万元款项是否重复计算的争议。芦某声称2021年5月30日又支付了现金2万元,但法院根据聊天记录和交易习惯,认定与前一天的微信转账是同一笔。这说明:收款付款必须清晰记录,避免重复或遗漏。企业财务混乱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签合同必须"名正言顺":作为公司代表签约时,务必注明"代表XX公司"并加盖公章。简单写个"某某某",法律上就是你个人欠债!

  2. 业务与主体要匹配:公司成立前的业务由个人承担,成立后的业务才可能由公司承担。不要等公司成立了,再把之前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法院不认!

  3. 账目清晰胜过千言万语:每次收款付款都要明确标注时间、方式、用途,保留完整凭证。微信聊天中也要及时确认款项性质,避免"我以为""他应该知道"这类模糊表述。

记住:法律只看证据,不看"我以为"。企业老板在业务往来中,一定要有"隔离墙"意识——把个人和公司严格区分开,才能避免"公司债务个人担,个人风险公司扛"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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