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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约定不明企业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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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83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郭某于2023年5月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王某50000元、2023年5月25日转账给王某80000元、2024年3月4日转账给王某甲50000元。2024年3月4日,王某甲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8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条下方载明:“以上借款由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担保,如无法偿还公司全额承担责任”,并加盖公司印章。2025年6月1日,双方确认截止2025年6月前尚欠利息7100元。

法院判决结果:王某甲需在10日内偿还郭某本金180000元及利息7100元;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王某甲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够还钱时,公司才需补上差额);驳回郭某要求吕某(王某甲配偶)共同还款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担保必须写清“连带责任”,否则风险大增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坑”:担保条款写得模糊,结果企业责任大打折扣

王某甲向郭某借钱时,让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担保,写的是“如无法偿还公司全额承担责任”。很多人以为“全额承担责任”就是连带担保(即郭某可以直接找公司要钱),但法院认定这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没写清楚时,一律按“一般保证”处理——这意味着郭某必须先折腾王某甲(申请法院拍卖他的房子、车子等),实在要不回来,才能找公司要钱。公司成了“最后防线”,大大增加了追债难度和时间成本。

更麻烦的是,郭某想让王某甲的配偶吕某一起还钱,但借条上没吕某签字,也没证据证明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买房、养家),法院直接驳回。这提醒企业:对外担保或借款时,别只图方便口头说!

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多赔几十万!日常经营中,合同、借条、担保书务必做到“三要”:要具体(写清责任方式)、要留痕(保留签字/盖章证据)、要专业(找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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