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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结算时间点和违约责任-宜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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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92民初7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30日,宜昌某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与某某建筑公司员工齐某通过微信初次接洽,齐某表示"我是宜昌融创项目物资部齐某,以后所有物资(设备)必须送到项目物资部库房登记,否则不予对账。"双方随后签订两份合同:《某某建筑公司宜昌融创项目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含税价格951070.44元,以及《某某建筑公司宜昌融创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办公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含税价345763.05元。两份合同均指定杨某为专项负责人。

2019年12月13日,齐某将"一期办公家具完工结算"发给岳某确认金额。2022年6月8日,岳某询问齐某两个合同的完工结算情况,齐某发送零星材料采购的结算单图片,双方确认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结算价款为985730.80元、办公家具采购合同结算价款为314974.80元,合计1300705.60元。宜昌某贸有限公司累计开具发票金额1302796.66元。某某建筑公司先后于2019年2月2日付款300000元、2019年10月10日付款380000元、2019年11月22日付款200000元、2020年1月23日付款200000元,累计支付1080000元。

2020年12月22日起,岳某通过微信向某某建筑公司员工李某催要货款,李某仅于2021年6月10日回复"好"。2022年6月8日,李某回复认可还有200000元未付,并表示"某乙公司很难"。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某某建筑公司仍未付清货款。

法院判决:某某建筑公司向宜昌某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705.6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4.81%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宜昌某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由某某建筑公司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常见的致命隐患: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导致"赢了官司却损失钱"

第一,结算时间点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本案中,法院为何将违约金起算时间从原告主张的2020年12月22日推迟到2022年6月9日?关键原因就是合同里虽然写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调试完毕并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但没明确"结算完成"的具体标准和时间节点。当双方对账后没有签署正式的结算确认文件,仅靠微信聊天记录确认金额,就导致法院不得不结合发票开具日期、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来"推测"结算时间。结果,原告白白损失了近两年的违约金!

第二,违约责任不能只依赖法律默认规则。原告主张按LPR加计50%计算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加计30%(年利率4.81%)。为什么?因为合同里根本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最低标准来判。如果当初在合同里明确写上"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至少能多拿30%的违约金。

第三,发票金额≠结算金额。原告主张欠款222796.66元是用开票金额减去已付款计算的,但法院只认定了220705.60元。为什么?因为结算确认的货款总额是1300705.60元,而发票开多了2091元(1302796.66元-1300705.60元)。实践中很多企业图省事"多开发票",结果反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结算条款要"傻瓜式"明确:不要写"竣工后结算",而要写"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结算,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后3日内确认";
  2. 违约责任具体到数字:直接写明"逾期付款按日0.05%支付违约金",比依赖法律默认规则更有力;
  3. 每次对账必须留痕:微信确认金额后,立即发送"结算确认函"要求对方签字回传,避免仅靠聊天记录;
  4. 发票与货款严格对应:开发票前必须确认结算金额,杜绝"多开、少开、错开"。

记住:合同不是越简单越好,而是越"麻烦"越安全。省下的那点签约时间,可能让你在讨债时多花十倍精力!

四、专业支持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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