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经授权采购公司仍需担责-黄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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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28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物农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作物栽培、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该公司有五位股东:周某刚持股60%、周某香持股10%、吴某持股10%、彭某珍持股10%、吴某珍持股10%。五位股东均在公司任职,彭某珍和吴某珍担任财务,吴某担任技术员,周某刚和周某香负责公司运营。因周某刚、周某香长期在陈策楼镇活动,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2022年初,周某香曾带吴某到黄冈市黄州区某洋电机修理部(经营者陈某某)购买货物,货款已结清。2022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吴某到该修理部赊购三次货物(包括水泵、角磨机等),并在记账簿上确认明细及价格,总金额1680元。2023年1月20日,陈某某向吴某催款,吴某微信回复"钱还没到位,公司今年太难没有分红";2月20日,吴某又表示"某丙公司结账后就付款"。此后货款一直未付。
另查明,吴某曾以公司名义对外确认挖机费用。此前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已认定吴某签字属职务行为,判决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8135元挖机费。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洋电机修理部支付货款168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该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警示:员工采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即使公司未盖章确认,也要"买单"!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吴某作为股东兼技术员,仅凭个人签字赊购设备,公司就需承担1680元货款。法院判决理由很明确——
1️⃣ 身份特殊性:吴某是持股10%的股东并担任技术员,属于公司"重要人员";
2️⃣ 行为关联性:采购的水泵等设备是公司农业生产的必需品;
3️⃣ 历史行为佐证:此前周某香带吴某采购已结清货款,且吴某在另案中也有类似职务行为;
4️⃣ 公司举证失败:公司无法证明货物由吴某个人使用。
企业必须做好的3道"防火墙":
✅ 授权制度要"看得见"
- 明确哪些岗位有权采购(如"采购部经理可签单5万元以内"),制作《授权公示牌》放在前台;
- 员工对外签约时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口头承诺。
✅ 签字流程要"卡得死"
- 规定所有采购单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不能随意使用);
- 财务付款时严格核对:无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单据一律不付款。
✅ 日常管理要"留痕迹"
- 建立采购电子台账,每周由老板签字确认;
- 员工离职时立即在工商系统更新备案,并向常合作单位发《告知函》;
- 重要业务用微信确认时,要求对方明确说"我是XX公司XX部门XX人"。
特别注意:本案中吴某微信说"公司没分红"成为关键证据!今后员工对外沟通,务必提醒他们避免说"公司""我们"等模糊表述,应说"我个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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