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隐瞒已获赔或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有权追回超额保险金-咸宁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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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55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9月15日12时25分许,第三人饶某驾驶鄂L0号两轮摩托车载着案外人胡某、饶某由烈马山巷驶入十六潭路横过道路时,与由银桂路沿十六潭路往长安大道方向直行由被告冷某驾驶的鄂A3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冷某与饶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鄂A3号小型轿车在中国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25802.6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鄂L0号两轮摩托车在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损失定损为7055元,冷某不同意。冷某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定损为13542元,保险公司也不认可。为此冷某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湖北某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评估。2023年5月12日评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鄂A3****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0134元。
冷某诉中国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判决,判令中国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赔偿冷某机动车辆损失10134元。判决生效后,中国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支付了10134元保险赔偿金。
另查明,2022年4月15日,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因本次事故在交强险内向冷某赔付车辆损失2000元。2022年12月13日,冷某作为甲方,饶某等人作为乙方在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甲方车辆损失由甲方车辆承保公司和甲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返还保险金6067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当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被保险人车损险后,发现被保险人之前已经从对方交强险获得2000元赔偿,又放弃了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责任方追偿,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必须返还超额获得的保险金。
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可能不知道:保险赔偿不是"白拿钱",而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而额外获利。本案中,冷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 已获赔部分不应重复索赔:冷某已经从对方交强险获得2000元赔偿,这部分不应再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
- 放弃索赔权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冷某与责任方达成协议放弃索赔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各企业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索赔前务必全面核实信息
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前,应要求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是否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或是否与责任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事先知道冷某已获赔2000元并放弃索赔权,就不会全额赔付10134元。
2. 建立索赔信息核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内部核查流程,对大额索赔案件主动查询是否有重复理赔情况。可以与交管部门、其他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被"一案多赔"。
3. 完善理赔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告知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或与第三方达成和解的情况。同时,在理赔申请表中设置专门栏目,要求被保险人声明"是否已获第三方赔偿"并签字确认。
4. 保留追偿权利条款
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隐瞒已获第三方赔偿或放弃索赔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这样在发生类似情况时,企业就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进行追偿。
5.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
定期对理赔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特别要让他们了解《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关于重复赔偿的处理规则。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的启示是: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企业不仅自己要诚信经营,也要建立机制防范他人的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处理赔偿、理赔等涉及金钱支付的事务时,务必"先查清、再付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企业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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