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充分提示免责条款仍须赔付-潜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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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005民初13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4日,原告左某庆作为投保人以其父亲左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处投保了"百万任我行"保险。该合同于2017年3月1日生效,保险期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
2019年2月6日,被保险人左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时,与贺某林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左某受伤。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左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5.2mg/100ml)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左某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2月13日死亡。四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左某醉酒无证驾驶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情形为由拒赔。但在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需给付原告宋某芳、左某庆、左某瑞、褚某香保险金10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赔付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左某驾驶的摩托车不符合"自驾个人非营运车辆"的条件)。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很多人以为,只要在合同里写了免责条款,出了问题就能免责。但事实并非如此!
关键问题在于:免责条款必须"真正"被客户看到并理解。
法院认定,虽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用了黑体字,但对这些黑体字的解释却用了很小的字体,也没有用下划线等其他醒目的方式提示,所以不能算"充分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对企业来说,这给我们三个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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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能代替实质:不能以为在合同里把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就万事大吉。要真正确保客户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比如,可以让客户在重要条款旁签字确认,或者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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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要真正醒目:小字号的说明再怎么加粗也没用!应该把关键免责内容单独列出,用足够大的字体,甚至可以用不同颜色突出显示,让客户一眼就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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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证据:万一发生纠纷,企业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提示义务。建议保留投保过程的录音录像、客户签字确认的声明书等证据,而不仅仅是让客户在格式化的投保单上签字。
尤其对保险、金融等高度依赖格式合同的行业,这一风险更为突出。很多企业吃了亏还不知道为什么——不是因为法律偏袒客户,而是因为企业自己没按法律规定把工作做到位。
作为企业,我们签订合同时总想尽量保护自己,这无可厚非。但法律要求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只有真正让客户了解合同风险,才能建立长久信任,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诉讼。
企业朋友们,别等到官司输了才后悔!平时多花点时间完善合同流程,比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划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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