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用 声明函 规避工伤保险责任-阳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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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案号:
(2024)鄂0222行初64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韩某于2021年5月入职湖北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担任机修工,从事机器维修工作。2023年11月9日上午9点左右,韩某和同事潘某福一起被公司的机修班长派往脱硝车间维修收尘器,在维修现场站在不到一米高的管道上搭建平台时,不慎脚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4月25日,韩某向阳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阳新县人社局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并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湖北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人社局只收集一名已离职员工的证言,证据不足;同时称韩某曾签署《声明函》,约定超出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额外的事故费用由其本人承担,且保证不主张权利。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湖北某某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不能用"私了协议"逃避法定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通过让员工签《声明函》等方式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只要给员工买了商业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者让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索赔"的声明,就能避免工伤赔偿风险。但这个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具体来说,企业有三大认知误区需要纠正:
误区一:签了《声明函》就能免除责任
湖北某某环保公司让韩某签了《声明函》,约定"超出保险额度的费用由员工自担",还承诺"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协议免除。就像你不能签个"我自愿不吃饭"的声明就真的不用吃饭一样,法定义务不是签个字就能摆脱的。
误区二: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
企业认为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就"高枕无忧"了。但实际上,商业保险只是补充,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当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能承担大部分费用,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而商业保险往往有额度限制,一旦超过限额,企业仍需承担剩余赔偿,就像本案中湖北某某环保公司想推卸的责任。
误区三:只有一名证人就不能认定工伤
湖北某某环保公司还质疑人社局只调查了一名证人(潘某福)。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不是单纯看证人数量。本案中,有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医疗证明等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韩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这就是法律上的"三工原则"。即使只有一名现场证人,只要其他证据充分,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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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要心存侥幸,员工入职30日内必须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企业最经济、最有效的风险屏障,比事后扯皮省心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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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员工签"免责协议":类似本案中的《声明函》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反而加重企业法律责任。遇到工伤事故,应第一时间配合调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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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的工伤处理流程:一旦发生工伤,要保存好现场证据、及时送医、按规定申报,而不是想着"私了"。企业可以准备一份《工伤应急处理手册》,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步骤,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更大风险。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觉得"我小企业没那么多人,不用这么麻烦"。但本案中韩某只是站在一米高的管道上工作就受伤了,再"小"的意外也可能引发大麻烦。工伤认定不看出事地点高低,关键看是否符合"三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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