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明 仅作开票依据 则不承担付款责任-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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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5民终10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8日,王某平以安徽某荣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荣公司)的名义与和县某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芜湖某度家具公司厂房及附属工程。混凝土计划总需求量:约7000方(结算时以实际供应签收小票为准)。供货起止日期:以甲方通知实际供货时间为准。第四条、货款结算及支付:随车送货小票为甲、乙双方购销商品混凝土的每月底对账凭证,结算时以每月的对账单为结算付款依据。1.付款方式:甲方如以现金(人民币)结算,需凭乙方财务收据支付给乙方收款员,或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停供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任。2.付款期限: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供砼款的70%,以此类推(前三个月付款不低于60%)。最后一次混凝土浇筑后两个月内付至80%,四个月内全部结清。
2019年6月29日,某荣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注明"本合同只作为开票依据,不承担任何砼款项支付"。
2020年6月29日,经某诚公司与王某平清算,从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1月19日某诚公司共供货2869.5立方米,累计货款1840902.5元,已支付800000元,尚欠1040902.5元。
2019年7月28日,芜湖某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度公司)向某诚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和县某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某度家具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芜湖某度家具公司厂房及附属工程,由安徽某荣钢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王某平为实际施工人,商品混凝土由和县某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供货合同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现已正常供货。现本公司郑重承诺担保,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担保人处有芜湖某度公司盖章,李某华签字。
王某平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诚公司停止供货。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某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诚公司不仅没要回100多万货款,还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血的教训:合同里写清楚"只作开票用,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就真的不会让你找这家公司要钱!
很多企业老板在签合同时只看对方用什么公司名义签,却忽略了合同里那些"小字备注"。本案中,某诚公司看到合同上有某荣公司的公章,就以为钱肯定能从某荣公司要到,结果某荣公司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本合同只作为开票依据,不承担任何砼款项支付",而某诚公司还傻乎乎地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等于自己同意了这个条款。
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 某荣公司已经在合同上明确说"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不是什么潜规则,是写在纸上的明规则
- 某诚公司接受这个条款并继续供货,说明他们心里清楚是跟王某平个人做生意,不是跟某荣公司
- 虽然某荣公司后来也付过10万元,但法院认为这可能是帮王某平代付,不代表自己就是付款责任人
对企业最重要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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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必须明确:不要只看对方用什么公司名义签合同,关键要看合同里写没写"谁负责付款"。如果合同里写"仅作开票用"、"不承担付款责任"之类的字眼,一定要警惕!这种情况下,你其实是和实际签字的人(王某平)在做生意,不是和那家公司(某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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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字备注要重视:很多企业为了拿到订单,对合同里的"小字"视而不见。本案中某诚公司为了接下这个工程,明知某荣公司不愿付款还硬着头皮签合同,结果货发出去了,钱却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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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是盖章就有效:某度公司虽然盖章担保了,但因为没经过股东会同意(只有1%小股东签字),担保被认定无效。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否则就是白纸一张。
企业防范指南:
- 签合同前务必问清楚:"谁是真正付钱的人?"如果对方公司只愿意"走账开票",一定要让实际付款人(如王某平)作为合同主体签字
- 遇到"仅作开票依据"等限制性条款,要么要求删除,要么让实际付款人单独签付款承诺书
- 要求担保时,必须查验担保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只看公章
- 保留完整交易证据:送货单、对账单必须由真正的付款责任人签字确认,不要只收"代付"的款项
做生意就像谈恋爱,合同就是"婚前协议"。对方如果一开始就说明"我只负责开票,不付钱",你还往里冲,最后吃亏的只能是你自己。记住:合同不是谁盖章就是跟谁做生意,关键看谁真正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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