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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货物已交付-黄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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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02民初37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31日,大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分包人)与中国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为黄石市西塞山区还建楼项目地下室和主体土建及安装工程(河口三期二标段)。此后,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经口头协商,由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对方供应施工所需部分货物。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累计向大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开具16张湖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备注工程名称为黄石市西塞山区还建楼项目地下室和主体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河口三期二标段),票据金额共计1217658.27元。

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曾于2022年10月17日就案涉货款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大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主张部分发票系虚开。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商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1360元),实际送货141276元,未送货350084元;另15份栏杆类发票(价税合计1421343.70元),实际送货1014138.10元,未送货407205.60元。公安机关认定虚开金额757289.60元,但因国家税款无损失,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判决:大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向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7574.27元及利息(从2024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35%计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很多老板以为"开了发票就等于货已送到",但法院明确指出:发票只是结算凭证,不是交货证明!本案中,黄石某贸易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有效交货证据,120多万元货款直接少了35万元。

具体来说,企业必须警惕三大风险:
第一,"信任式交易"埋下大隐患。本案双方仅靠口头约定合作,送货时既无签收单,也无人确认。原告在法庭上说"基于信任没要签收",但打起官司来,法院只认证据不认感情。建议:无论合作多熟,每次送货必须让对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签收人姓名和职务。

第二,发票开多了反而惹祸上身。原告虚开近76万元发票(实际未送货却开发票),虽因税款已缴未被刑事立案,但直接导致货款被扣减。更危险的是,第一次起诉时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差点背上刑事责任。建议:严格"货票一致",没送货绝不开发票;定期核对发货记录与开票金额,避免财务人员操作失误。

第三,证据保存不当等于自断后路。原告曾提交刘某签字的入库单,但无法证明刘某是被告员工(法院查明刘某是某丙公司员工),证据无效。建议:建立"三步留证法"——送货时拍现场照片(含对方工地标识)、保留物流单据、要求签收人在合同指定位置签字。手机拍照就能解决的问题,千万别图省事!

给企业的实在话:生意场上,"熟人好办事"不等于"手续可省事"。下次签合同前,花10分钟做三件事:①白纸黑字写清交货方式;②指定唯一签收人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③每次送货后24小时内索要签收回执。省下这点时间,可能避免几十万损失。记住:法院判案只看证据链,不看交情深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