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公司必须担责,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债务-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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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522民初18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含山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登记成立,过某生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21日,过某通过微信添加陶某丈夫夏某为好友,自称"我是含山金丰公社负责人过某"。之后,过某主要通过微信与夏某沟通购买稻种事宜。
2021年6月1日,过某在欠条中填写:"今欠到陶某种子人民币34710元"。2021年11月20日,过某出具借条:"今借到陶某人民币58000元"。2021年11月25日,庆某在欠条中签字确认欠款47750元。2022年5月10日,过某出具借条84000元。2022年7月14日,过某出具欠据121344元,其中备注"5月15日借15000元"。
过某于2023年9月25日意外死亡。含山某公司注册资本850万元,股东为金某公司(认缴450万元)和过某(认缴400万元)。金某公司已实际出资390万元,尚欠缴出资60万元,2024年5月已被执行94326.56元,目前尚欠505673.44元。
法院判决:含山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货款283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山某公司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金某公司在未出资505673.44元范围内对含山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两大法律"雷区":法定代表人行为代表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让我们用大白话说清楚,企业该如何避开这些陷阱。
第一大风险:法定代表人"随便签字",公司要"埋单"
过某作为公司老板,在欠条和借条上只签了个人名字,没盖公司公章,也没通过公司账户付款,但法院依然判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过某在微信里明确说自己是"含山金丰公社负责人",而且交易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一致(买稻种用于农业种植)。法院认为:只要能证明是"以公司名义"做事,即使没有公章、没走公账,公司也得认账!
企业防范建议:
- 给老板"立规矩":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写清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合同、打欠条必须用公司抬头纸、盖公章,大额交易必须走对公账户。千万别像本案中过某那样,用微信随便说"我是公司负责人"就开展业务。
- 交易留"铁证":每次送货让对方公司指定人员签收(像案例中的庆某),保留送货单、对账记录。本案中陶某能胜诉,关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明细能互相印证。
- 警惕"混同经营":过某同时是另一家合作社的老板,导致金某公司抗辩"可能是他个人采购"。企业务必分开管理不同公司,避免办公地址、邮箱、员工混用(本案中马鞍山驿路谷物合作社和含山某公司就存在这种问题)。
第二大风险:股东"认而不缴",债务"跑不掉"
金某公司认缴450万元,实际只缴了390万元,法院直接判它在欠缴的50多万范围内替含山某公司还债。这就像你答应借朋友10万块,只给了9万,结果朋友欠别人钱还不上,法院让你把那1万补上一样!
企业防范建议:
- 股东别玩"认缴游戏":现在很多公司注册资本动辄百万千万,股东以为"认了不用马上缴"。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公司欠债还不上,没缴足的股东就得在欠缴范围内"补窟窿"!建议股东量力而行,认缴金额别超过实际出资能力。
- 及时更新工商信息:含山某公司老板过某去世后,公司没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导致后续责任认定复杂化。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必须30天内到工商局办理变更,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死人当老板"惹麻烦。
- 交易前查"股东底细":作为供应商,给企业供货前,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查对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如果像本案金某公司那样欠缴60万,你就要警惕:万一公司破产,你的货款可能只能找股东要回一部分。
特别提醒:微信记录也是"呈堂证供"!
本案中,过某微信说"我是含山金丰公社负责人"这句话成了关键证据。现在企业用微信谈业务太普遍了,但很多人不知道: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都能当证据!建议企业:
- 业务沟通尽量用企业微信,备注"某某公司+姓名"
- 重要事项不要只发语音,文字确认更稳妥
- 定期备份聊天记录(手机自带功能就能做)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老板个人行为可能让公司背债,股东"认而不缴"等于埋下定时炸弹。日常经营中看似不起眼的小细节——一张没盖章的欠条、一笔没缴足的出资——都可能在纠纷爆发时成为企业的"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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