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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需向实际施工人直接付款-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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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1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6月19日,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中标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亮化工程建筑安装施工。2017年7月24日,含山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发包人,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工程概况"载明,工程名称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亮化工程,工程地点含山县新城区,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工期90日历天,工程总造价935638.58元。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合同第三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结算依据执行《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业主招标控制价。

2017年7月25日,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该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与上述《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致。承包协议书另约定,最终承包价为本次工程决算价的97%(不含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其费用另计),扣除税金等费用后,张某自负盈亏。

案涉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签订之前,张某已组织人员、施工设备进驻施工现场,由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2017年7月2日开工。在张某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签证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调整。另竹园××路道路工程主体当时未施工结束,导致亮化工程不能施工,在竹园××路道路工程主体施工完工后,张某继续施工。2018年9月28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因未能通过审计,法院根据张某申请,对其工程结算报价1024305.06元,依法委托鉴定,经鉴定,含山县华阳西路、竹园中路、竹园××路道路亮化建设工程造价为967657.77元。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含山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给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0000元后未再付款,张某对此430000元工程款认可已与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结并收到了款项,除此之外,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张某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与建设单位含山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又与张某签订《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将该工程整体交于张某自负盈亏完成施工,其实质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张某。张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照明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将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含山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工程款537657.77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在工程建设领域非常普遍却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违法转包带来的严重后果。

许多企业认为,只要把工程转包出去,自己只做"中间商"就能轻松赚钱。就像本案中的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们将中标工程以"经济承包协议"的形式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某,约定收取3%的管理费。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双赢":公司不用出人出力就能赚钱,张某也能获得工程机会。但实际上,这种操作埋下了巨大隐患!

法院明确认定: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转包合同无效。这意味着:

  1. 转包方无法收取管理费:安徽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想要的3%管理费和3000元建造师费用,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无效就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获取利益。

  2. 发包方可能被直接追索:最致命的是,当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发生纠纷时,发包方(含山县某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张某)支付工程款,即使发包方已经向转包方支付过部分款项。

  3. 工程质量难以保障:转包往往伴随着层层分包,最终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小团队施工,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出问题,责任追究会非常复杂。

对企业而言,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在于:

第一,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企业中标工程后,应当自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队伍具备相应资质。如果确实需要分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

第二,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核对方资质。作为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证书;作为承包方,在分包时也要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资质审查不是走形式,而是要查验原件、核实有效期。

第三,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实际施工过程由有资质的人员负责,避免"挂靠"、"转包"等现象。工程款支付应直接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

第四,保留完整施工过程证据。包括工程签证单、验收记录、变更联系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关键。

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转包问题看似"行业惯例",实则是企业埋下的"定时炸弹"。一旦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不仅管理费收不到,还可能面临工程被直接追索、声誉受损甚至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企业切勿因小失大,把短期利益建立在违法基础上。

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给企业带来的沉重代价。工程建设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和施工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转包行为,才能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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