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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贷款中 不知情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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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882民初55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1日,广德市合某有限公司和陈某达成《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约定合某有限公司授权陈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渠道发起"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合同签订等操作。之后,合某有限公司(企业借款人)与陈某(个人)通过电子渠道共同与农行广德支行签订《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10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2022年6月28日,银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客户信息核查,陈某在"保障措施"一栏签名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和企业共同承担本微捷贷贷款发放后合同项下关于借款人的一切责任"。次日,银行向合某有限公司账户发放借款100万元。

借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3年8月20日,尚欠本金939534.49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11月6日,银行从陈某账户自动扣划76万元用于还款。

陈某辩称:该借款是企业贷款,与其个人无关;借款合同没有他的签名;银行扣划的76万元是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无权扣划。

法院判决:广德市合某有限公司和陈某需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79534.4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同支付银行律师费10000元;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普通贷款纠纷,但其中隐藏着一个企业经营者极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在电子贷款过程中,即使你声称"不知情"或"不是本人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1. 授权即担责:本案中,合某有限公司授权陈某操作贷款,陈某虽然辩称线上操作非本人所为,但法院认为:将网银账户信息和密码交给他人办理贷款业务,就视为你授权并认可这些操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由你承担。

  2. 书面承诺是关键:陈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亲笔签名承诺"作为共同借款人,和企业共同承担...一切责任"。这一纸承诺成为法院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的关键证据,远比线上操作过程更为重要。

  3. 电子合同同样有效:现在很多企业贷款都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操作过程符合规定,你就不能以"不是本人点击"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谨慎授权,明确范围:企业授权员工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务必签订书面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责任。不要简单地将网银U盾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这等于主动放弃风险控制权。

  2. 签字前务必看清内容: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时要求签署的各类文件(如信息核查表、承诺函等),一定要仔细阅读内容再签字。本案中陈某正是因为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上签字,才被认定需承担个人责任。

  3. 建立内部审批流程: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每一笔贷款都经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书面批准,避免员工擅自操作引发风险。

  4. 定期检查账户活动:企业应定期查看银行账户活动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操作。不要等到银行扣款后才得知有贷款业务发生。

  5. 保留操作证据:如果确实授权他人操作电子银行业务,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授权书、沟通记录等),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边界。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认为"企业贷款就是企业还,与我个人无关",这是极其危险的观念!在实践中,银行为降低风险,往往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旦签字确认,就可能面临个人财产被追偿的风险。

四、专业法律支持,让企业经营更安心

作为企业经营者,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和电子化操作流程,很容易在不经意间陷入法律陷阱。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特别推出"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帮助企业识别经营中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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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在电子化金融时代,一次不经意的授权或签名,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责任。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远比事后补救更为经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