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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能免责 - 寿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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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422民初84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26日10时50分,陈某驾驶皖D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线(国道237)473KM+9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3月28日第3404224**6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即被送到寿县某康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第一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常某在该院住院治疗共计18天,于2024年4月13日出院。常某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14863.15元。2024年7月1日,常某自行委托安徽某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及后续治疗项目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于2024年7月11日出具(皖)正源司鉴[2024]临鉴字第2-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常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外侧髁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周围软组织肿胀,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符合"分级标准"十级伤残。2、需二次手术取出左股骨外侧髁骨折螺钉(3枚)内固定。3、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对常某内固定取出费用的建议为约需8000元。常某支付鉴定费2390元。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阳光财某保险公司凤台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常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委托安徽某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常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2024年9月12日,该所出具皖天正司鉴[2024]法临鉴字第1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常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膝关节多发伤,经手术治疗及恢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不构成伤残等级。
同时查明:陈某系皖D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该车在阳光财某保险公司凤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常某在寿县××镇××街道××街开设发屋,个人经营理发业务,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为常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阳光财某保险公司凤台支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常某65912.50元;陈某需赔偿常某2636.52元;同时驳回了常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部分其他费用请求。

三、核心观点:签合同时没说清的"不赔条款",出了事照样要赔!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保险公司想"扣除非医保用药1111.43元",但法院没同意! 为什么呢?

打个比方:你去餐厅吃饭,菜单角落印着小字"特价菜不开发票",但服务员从没告诉你这条规定。吃完饭你要求开发票,餐厅能以"特价菜不开发票"为由拒绝吗?当然不能!保险合同也是一样的道理。

法律规定很简单:
保险公司如果想在合同中加一些"特殊情况不赔"的条款(比如"非医保用药不赔"),必须在签合同时清楚明白地告诉投保人,否则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向陈某说明过"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一规定,所以法院直接说:"这条不算数,该赔还得赔!"

企业必须知道的3个风险防范要点:

1. 投保企业要当心: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能省下大麻烦!

2. 保险公司要规范:光签合同不够,必须证明"我说清楚了"!

3. 交通事故后这样做,避免"有理变没理":

总结一句话:

"免责条款不告知,出了事故照样赔"——无论是投保企业还是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说清楚、听明白",就是最省钱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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