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超龄农民工受伤仍算工伤-肥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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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皖01行终3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9日,陈某在合肥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工作时,不慎被蒸车中喷出的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致双下肢开水烫伤8%Ⅱ°沸水烫伤。2019年4月15日,陈某向肥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6月10日,肥西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法院查明陈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1957年10月6日出生),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合肥某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确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关系",或者"签了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工伤责任",这个案例彻底打破这些误区!合肥某鑫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花50元诉讼费换来惨痛教训。
三个致命误区,企业千万别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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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60岁老人打工不算员工"
法律只规定了用工年龄下限(16岁),但从未设上限!只要员工没开始领养老金(本案中肥西县养老保险中心证明陈某未享受待遇),即使70岁也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提醒:农民工60岁前没交满15年社保的,继续打工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
误区二:"签劳务合同=安全"
合肥某鑫公司拿出《劳务合同书》当"免死金牌",结果法院根本不认!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 员工是否接受公司管理
✓ 工作是否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 工资是否按月发放(本案有银行流水证明)
合同名称不重要,实际用工情况才决定责任! -
误区三:"住在城里就不是农民工"
企业辩称陈某因拆迁住在城镇,不算"进城务工农民"。但法院认定:只要户口是农业户口+没领养老金,就是法律保护的进城务工人员。最高法院明文规定: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受伤必须按工伤处理!
企业必须记住的保命条款:
- 用工前查三件事:身份证年龄、社保缴费记录、户口本性质
- 超龄人员必须确认:是否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去社保局开证明)
- 别耍小聪明:把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反而暴露心虚
- 出事别硬扛:工伤认定中企业负主要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直接败诉
小贴士:2023年全国超龄农民工超4000万!企业使用这类员工要特别注意:食堂阿姨、保洁大叔、门卫大爷都可能成为"工伤高危人群",规范管理才能避免"一烫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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