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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超龄农民工受伤仍算工伤-肥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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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皖01行终3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9日,陈某在合肥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工作时,不慎被蒸车中喷出的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致双下肢开水烫伤8%Ⅱ°沸水烫伤。2019年4月15日,陈某向肥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6月10日,肥西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法院查明陈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1957年10月6日出生),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合肥某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确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关系",或者"签了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工伤责任",这个案例彻底打破这些误区!合肥某鑫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花50元诉讼费换来惨痛教训。

三个致命误区,企业千万别踩:

  1. 误区一:"60岁老人打工不算员工"
    法律只规定了用工年龄下限(16岁),但从未设上限!只要员工没开始领养老金(本案中肥西县养老保险中心证明陈某未享受待遇),即使70岁也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提醒:农民工60岁前没交满15年社保的,继续打工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2. 误区二:"签劳务合同=安全"
    合肥某鑫公司拿出《劳务合同书》当"免死金牌",结果法院根本不认!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 员工是否接受公司管理
    ✓ 工作是否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 工资是否按月发放(本案有银行流水证明)
    合同名称不重要,实际用工情况才决定责任

  3. 误区三:"住在城里就不是农民工"
    企业辩称陈某因拆迁住在城镇,不算"进城务工农民"。但法院认定:只要户口是农业户口+没领养老金,就是法律保护的进城务工人员。最高法院明文规定: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受伤必须按工伤处理!

企业必须记住的保命条款:

小贴士:2023年全国超龄农民工超4000万!企业使用这类员工要特别注意:食堂阿姨、保洁大叔、门卫大爷都可能成为"工伤高危人群",规范管理才能避免"一烫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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