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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合同质保金约定可能优先于行政规章-肥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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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65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煌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某岗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煌有限公司承接肥西县安置点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为226301899.86元。合同中约定付款周期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防水保温质保期满5年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4日经竣工验收为合格。2020年6月11日,第三方机构做出结算审核(初审)报告,初审工程结算价款为208660054.39元。截至起诉时,肥西县某岗镇人民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01300000元,但工程结算价款最终审计结果尚未做出。

安徽某煌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360054.39元及利息,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质保期5年届满后才能支付,且工程最终结算尚未完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为政府安置点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经签章确认,应当严格遵守。虽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且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但法院认为该合同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合同约定无效理由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安徽某煌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在政府工程合同中,即使行政规章对质保金比例和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合同中有不同约定,且该约定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可能会优先支持合同约定,而非行政规章的规定。

具体来看,安徽某煌有限公司犯了几个关键错误:

  1. 忽视合同明确约定:公司虽然知道《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保金比例不应超过3%,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但在签订合同时却同意了5%的质保金和5年的返还期限,且未提出异议。

  2. 未及时对合同条款提出质疑: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公司应当仔细审查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付款条件和质保金的约定。如果发现与规章不符,应当在签约前提出修改要求。

  3. 混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很多企业搞不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保修期是法律规定的产品或工程质量保证期限(如防水工程通常5年),而缺陷责任期是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按规章最长不应超过2年。本案例中,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4. 轻信"初审报告"即可付款:公司看到初审报告就认为可以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合同明确约定需"决算审计完成",而不仅仅是初审。政府工程往往需要多级审计,企业应当了解这一流程。

给企业的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不能只看规章怎么规定,更要重视合同怎么约定。在商言商,合同就是法律,签了字就得认。政府工程看似"肥肉",但若不注意合同细节,很可能变成"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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