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费用承担,企业追偿律师费将被驳回-大冶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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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65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9月21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150000元,月息贰分伍厘”。后被告又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150000元,月息叁分整”。借款后,被告曹某偿还了本金250000元,余下50000元拖欠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曹某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清日);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服务费5000元、法律服务费4100元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为什么利息得到了支持,但律师费、保全费却没要回来?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
- 关于利息:借条里写的月息“贰分伍厘”(2.5%)和“叁分整”(3%),其实超过了当时法律允许的利率上限(相当于年化30%以上)。但原告很聪明,起诉时主动把利息降到年利率12%(按当时LPR的4倍计算),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没违背双方“要利息”的本意,所以法院支持了。
- 关于律师费、保全费:原告花了9100元请律师、做财产保全,想让被告“买单”,但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因就一句话:借条里根本没写“如果打官司,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法院认为,双方既没约定,法律也没强制规定,企业就不能“事后加价”。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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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写“清”费用条款
借款时别只盯着本金和利息!务必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如因追讨债务产生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借款方承担”。哪怕对方嫌啰嗦,也要坚持加上。否则就像本案原告,赢了官司却多花近万元,血亏! -
利息约定要“踩准红线”
民间借贷利率不是越高越好!目前法律保护的上限是“一年期LPR的4倍”(现在约14.8%)。如果像本案借条写“月息3分”(年化36%),超出部分法院一律不认。正确做法:直接在合同写明“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算利息”,既合法又避免纠纷。 -
口头承诺等于“废纸”
被告辩称“原告曾答应不要50000元的利息”,但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本不信。企业要记住:所有重要约定必须留痕! 微信文字、录音、补充协议都比“我相信你”管用100倍。尤其是对方说“以后再补条款”,一定要当场签书面文件。
最后划重点:企业借钱给他人或向他人借钱,本质是“风险生意”。合同里多写10个字(比如“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能省下10万元损失。别等到打官司才后悔——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企业”。
(注:文中人物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如陈某、曹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