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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营场所后仍可能对承租方债务担责-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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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1民初18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述从2021年10月开始向马鞍山某山丽景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山丽景公司")供应蔬菜、肉类、水产品等菜品原材料,由某山丽景公司的员工签收货物,会计高某对账。2022年3月1日,荣富(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富公司")与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进货合同一份,约定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荣富公司订购数量供应食材,货款结算:每月1日核对上月供货数量和金额,当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经会计高某核实,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2月、3月、4月供货金额分别是53621.2元、100182.9元、102234元、47330元,合计303368.1元。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认已收到某山丽景公司经理谢某支付的货款50000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10日,某山丽景公司与荣富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某山丽景公司将酒店租赁给荣富公司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2017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自交接之日起,该酒店所发生的经营活动及债权债务由荣富公司承担;荣富公司租赁某山丽景公司酒店后,以某山丽景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某山丽景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支。高某原系某山丽景公司会计,租赁期间成为荣富公司成本会计,工资由荣富公司发放。

法院判决:某山丽景公司和荣富公司共同支付2022年3月1日前的货款103804.1元及利息;荣富公司单独支付2022年3月1日后的货款149564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者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即使将企业出租给他人经营,如果允许承租方继续使用您的企业名义对外交易,您仍然可能要为承租方的债务"买单"!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个案件中,当涂某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日前一直认为自己是与某山丽景公司交易,原因很简单:

  1. 招牌没换:荣富公司继续用"某山丽景"的名义经营酒店
  2. 账户没变:依然使用某山丽景公司的银行账户收付款
  3. 人员照旧:供货地点、接收货物的人、对账的会计都没变
  4. 毫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供应商知道酒店已被出租给荣富公司

直到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供应商才明确知道交易对象是荣富公司。因此,法院判定2022年3月1日前的债务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之后的债务才由荣富公司单独承担。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别轻易"出借"企业名义:将企业出租或承包时,切勿允许承租方继续使用您的企业名称、银行账户和公章。这相当于给他人"背书",一旦对方欠债,您难逃责任。

  2. 必须向外界明示:如果确实需要由承租方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实际经营主体,并在与供应商、客户交易时明确告知"本店现由XX公司实际经营",保留书面确认记录。

  3. 合同约定要周全:在租赁合同中不仅要写明"债权债务由承租方承担",更要明确规定"承租方必须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不得使用出租方名称",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4. 监督不能少:即使将企业出租,也应定期检查经营情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和合同签订,避免产生您不知情的债务。

  5. 交易时先确认身份:作为供应商,在与酒店、商场等场所交易前,务必确认签约主体是谁,要求查看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避免后期追责困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的"名头"不是装饰品,而是法律责任的象征。当第三方善意地相信您是交易对手时,法院会优先保护这种信任。企业经营者在变更经营方式时,必须及时、全面地对外公示实际经营主体,否则将面临"名实不符"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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