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中未获授权擅自处置货物将面临高额赔偿-常熟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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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苏0581民初1042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11月25日签订《生产加工协议书》,由被告当涂民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某公司”)为原告常熟童某坊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某公司”)加工羽绒服,并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应按成衣价(协议书明确为580元/件)赔付,加工费另行支付。后于2015年12月22日经被告方人员徐某确认未交货3158件(包括61176款和61206款)。
被告辩称:因原告拖欠加工费,2016年1月当地司法所所长史某林曾两次联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房协调,郭某房表示“剩余约3000件羽绒服已过销售期,不要货了,由被告自行处理”。但史某林出庭作证称,郭某房仅表示“服装过销售期不好卖,不要了”,并未明确说“拒付加工费”或“授权被告自行处理”。被告将未交付的羽绒服以30元/件价格处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弃权。
法院判决:被告民某公司需向原告童某公司交付3158件羽绒服,如不能交付则按每件200元赔偿(总计631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16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三招守住企业“货物安全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货没交”的小纠纷,实则藏着企业日常合作中的“致命陷阱”。我们拆解出三大风险点,用大白话告诉您怎么避坑:
1. 口头说“不要了”≠货物能随便处理!
民某公司以为,原告老板在电话里说“过销售期了,不要货了”,就能把货低价卖掉。但法院一查:口头弃权必须有铁证! 史所长只作证“不要了”,却没证明原告说过“货归你了”或“加工费抵消了”。结果民某公司因擅自处理货物,反赔63万。
企业行动指南:
- 遇到客户说“不要货了”,立刻用微信/邮件确认:“您是否明确放弃货物所有权?是否同意我方自行处置?”
- 保留录音、书面记录(哪怕对方微信回个“OK”),模糊表态就是定时炸弹!
2. 违约条款写越细,企业越安全
本案原告赢在合同写得“狠”:直接约定“推迟交货7天以上,视为乙方按成衣价买进”。更聪明的是,原告起诉时主动把赔偿价从580元降到200元,法院直接支持——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法院会优先按约定判。
企业行动指南:
- 签合同时死磕关键条款:
✅ 写清“未交货需按XX元/件赔偿”(别只写“赔偿损失”,法院可能让您自己证明损失);
✅ 加上“单方要求变更结算方式即视为弃货”等兜底条款。 - 客户拖欠加工费?别拿货物“抵债”! 正确做法是发律师函催款,货物该交还得交。
3. 证据链断一环,百万赔偿找上门
民某公司最大的败笔:
❌ 没录音司法所协调电话;
❌ 处理货物时没留照片/买家信息;
❌ 甚至拿不出加工费13.3万元的结算单。
而原告一张徐某签字的“未交货明细”,直接锁死3158件的证据。
企业行动指南:
- 交货/催货必留书面痕迹:微信确认、签收单拍照、邮件存档;
- 货物存仓库超1个月?每月拍视频+发邮件告知客户:“您的XX货物仍在库,截止X月X日仓储费XX元”。
最后划重点:企业合作中,“我觉得对方同意了”是最贵的错觉!本案若民某公司当初让原告签个《弃货确认书》,哪怕赔点仓储费,也不用倒贴63万。法律从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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