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全额赔偿劳务者受伤损失-巩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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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97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马某龙系房某领雇佣的司机。2023年6月11日,马某龙接受房某领的安排前往巩义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土石方挖运项目处拉运石料。芦某彬系装车的钩机老板,装完车后,马某龙检查车身周围有无异常情况的过程中,被滚落的石头挤压受伤。随即马某龙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河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皮下血肿(右大腿),马某龙于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共计住院19天,医疗费58867.54(58132.54+门诊费用735)元。出院医嘱为:卧床行右下肢康复锻炼,定期换药,术后6周、12周、半年、一年定期返院复查,不适随诊等。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1日,马某龙因右大腿血肿至巩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医疗费757.69(722.69+门诊费用35)元。出院后,马某龙另花费门诊费用2159.08元(35元+248元+244.8元+123元+12.5元+248元+12.5元+78元+248元+12.5元+896.78元)。上述医疗费共计61784.31元。
2024年3月13日,该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龙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24年3月19日,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马某龙的损伤程度目前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2.马某龙误工期评为180日、护理期评为90日、营养期评为90日;3.马某龙的后续诊疗项目为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约需10000元)。马某龙支付检查费、鉴定费共计2140元。
另查明,马某龙自认雷某飞、芦某彬、房某领分别向其支付40000元、10000元、15000元,共计6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巩义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赔偿马某龙各项损失共计66895.51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工程类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工程承包方,即使不是直接导致事故的一方,只要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可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委屈:"石头又不是我推下去的,凭什么要我赔钱?"但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你承包了工程,就要对整个工地的安全负责。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巩义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三大致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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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公司自己承认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装卸操作进行指挥监管。工地就像一个"无人看管"的区域,这本身就是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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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安全防护措施:钩机操作平台由石块搭建,高达两米,且运输车辆距离不到一米,这种危险布局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公司却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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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已尽安全管理义务:当被起诉时,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了安全培训或实施了安全检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指出:马某龙作为劳务提供者,在这个事故中没有过错。即使他在凌晨工作视线不佳,也不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安全保障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
给企业的三点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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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看得见"的安全管理体系:不要只停留在纸面上,要在每个工地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高风险作业(如石料装卸、高空作业等)进行全程监督。每次安全检查都要留下记录,包括照片、视频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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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必须设置物理隔离:像本案中钩机操作平台与运输车辆距离过近的情况,应当设置隔离栏、警示标志,确保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危险区域。记住:安全投入省下的钱,可能变成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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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包人员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很多企业以为把活包出去就没事了,但法律明确规定,作为总包方,你对外包人员的安全同样负有监管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分包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安全不是口号,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当事故发生时,法院首先看的不是"谁直接造成了事故",而是"谁应该为安全负责"。作为工程承包方,你就是那个"应该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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