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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象搞混了?货款追讨可能竹篮打水-枝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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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3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枝江某化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向仙桃某化有限公司供应硅溶胶。2019年7月,枝江某化公司经理王某权与付某山(仙桃某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仙桃某化公司的监事)通过微信联系交易。2020年12月前,枝江某化公司一直给仙桃某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票;2021年1月26日,付某山将仙桃某化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给王某权,此后所有发票均开给仙桃某化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加盖公章,约定仙桃某化公司购买硅溶胶。2022年4月30日,付某山通过微信发送对账明细,确认仙桃某化公司欠枝江某化公司88912.55元;同日仙桃某化公司支付32045元。此后枝江某化公司多次催收剩余货款未果,起诉要求支付58177.6元及利息。
仙桃某化公司辩称交易是付某山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提交仙桃某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和收据。法院最终判决:仙桃某化公司支付货款56867.55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11月20日起按LPR计算),驳回枝江某化公司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交易中认准“合同主体”,避免钱货两空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交易时分不清“和谁做生意”,最后可能连钱都收不回来。仙桃某化公司明明欠钱,却差点以“是老板个人行为”为由脱责成功。法院为什么没采信?关键看三点:

  1. 发票开给谁,谁就是买家:2021年1月后,枝江某化公司所有发票都开给仙桃某化公司(不是付某山个人或其他公司),这相当于给交易“盖了公章”;
  2. 合同签章要真实:双方签了书面合同且盖了公司公章,比微信聊天记录更有力;
  3. 付款记录不能乱:仙桃某化公司多次用公司账户背书支付货款,坐实了公司责任。

企业防范风险实操建议

一句话总结:企业做生意不是“认人”,而是“认公章”。从签合同到开票、收款、对账,所有环节咬死“合同主体”,才能避免像本案中仙桃某化公司那样“甩锅”成功。尤其警惕老板用多家公司交替交易的情况——你的客户可能在“影子游戏”里,而你的货款正悄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