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过高违约金条款企业难以获全额支持-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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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07民初63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初,襄阳某甲公司(原告)与襄阳某乙公司(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双壁波纹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送货货值275390元并开具发票,某乙公司支付200000元,尚欠75390元未付。2025年2月,某甲公司发催款函要求某乙公司在2月21日前付清欠款,但某乙公司仍未支付。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75700元、违约金13785元(合同总价5%),以及按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7539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支付逾期违约金;驳回某甲公司关于高额违约金和四倍利息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约定"天价违约金"反被法院"打折"
1. 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
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按日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原告主动降到5%主张,但法院仍大幅调低。原因很简单:法律不允许"以违约金之名行牟利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损失30%通常会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却主张远高于此的违约金,法院自然要"做减法"。
2. 企业常见操作误区
- 误区一:认为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就能"吓住"对方,实则可能因条款显失公平被法院直接调整;
- 误区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导致违约起算点模糊(本案中法院以最后交货日次日作为起算点);
- 误区三: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高倍利息,法院会视为重复索赔,只支持合理部分。
3. 三招守住企业"钱袋子"
✅ 违约金写"区间"而非"天价":
例如约定"逾期付款按LPR的1.3-1.5倍计算",既符合司法解释标准(LPR的1.3-1.5倍),又留出协商空间,避免被全额否决。
✅ 关键条款"留痕"要清晰:
- 付款时间必须明确到具体日期(如"收货后30日内付清");
- 每次交货后要求对方签署《对账确认单》,注明"无质量问题";
- 催款时用书面函件(如本案催款函),避免口头催收无证据。
✅ 损失证明要"前置":
若主张特殊损失(如停工待料损失),需在签约时补充约定:"如因延迟付款导致乙方停产,甲方需额外赔偿每日X元",并保留生产记录、订单等证据。
小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合同越严苛越保险",其实适得其反。本案中,若双方约定"LPR的1.5倍",原告反而能100%获支持,而非被法院"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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