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即触发付款义务,单方证据难获支持-荆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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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湖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荆门某乙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电梯(扶梯)购销安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17台电梯(含安装),总价292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付30%(876000元);交货期前20天付45%(1314000元);安装完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7日内付22%(642400元);质保金3%(87600元)在1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
202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4台扶梯煞尾事项委托给某乙公司,包干价26000元。
2022年12月12日,13台电梯经湖北某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2024年5月13日,4台扶梯经检验合格。某甲公司已支付前两期款项,但剩余642400元验收款、87600元质保金及26000元补充协议款项未支付。某乙公司还主张18000元吊装玻璃费。
某甲公司辩称未收到验收合格资料,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756000元(642400元+87600元+26000元),并按年利率5.475%分段计算违约金;驳回某乙公司关于18000元吊装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揭示了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几个致命误区,很多企业都可能踩中这些"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总结了以下必须警惕的风险点:
1. "验收合格"不等于"提供验收资料"——付款条件表述不清的代价
某甲公司认为"没收到验收合格资料"就不该付款,但法院认为:合同只写了"质检部门验收合格7日内付款",没写"收到资料后付款"。既然13台电梯和4台扶梯都已取得检验报告,验收合格的事实客观存在,付款义务就已触发。
风险防范建议:
- 签合同时,务必明确付款触发条件。想要以"收到资料"为前提?必须写进合同!例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后7日内付款"。
- 履约时,及时向对方发送验收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件回执、签收回执),避免对方以"不知情"为由拖延付款。
2. 分期验收项目必须"分账算"——混淆付款时间点的后果
法院将17台电梯拆分为13台直梯和4台扶梯两部分,分别计算付款时间和违约金。因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7日内付款",而两批设备验收时间相差一年半,违约金起算点自然不同。
风险防范建议:
- 对分批次交付的项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批次的验收标准、时间和付款安排。
- 建立项目进度台账,对每一批次的交付、验收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确认,避免混同计算导致资金被长期占用。
3.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过高的约定可能适得其反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年利率14.6%)违约金被法院砍至5.475%。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远高于LPR标准(当时约3.65%)的约定可能被调整。
风险防范建议:
- 约定违约金时参考LPR的1.3-1.5倍(目前约4.75%-5.5%),过高反而可能不被支持。
- 保留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融资成本、替代交易差价等),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
4. "白纸黑字"不如"双方签字"——单方证据的致命缺陷
某乙公司主张的18000元吊装费因"报价表和工程签证单无对方签字"被法院驳回。再合理的费用,没有对方确认就是"自说自话"。
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外增加的工作量,必须当场签署书面确认单!口头承诺、微信消息都难作为直接证据。
- 建立标准化的变更签证流程:施工前报价→对方签字确认→施工完成→双方验收签字,缺一不可。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实则履约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纠纷关键。本案中,如果某乙公司当初让对方在吊装费确认单上签个字,就能多拿回1.8万元;如果某甲公司把"需提供验收资料"写进合同,可能就不用现在付违约金了。
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铠甲"。铠甲是否合身、有无破洞,直接决定企业在商战中是"全身而退"还是"遍体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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