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收到资料?企业如何避免货款被拖欠 - 荆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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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湖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荆门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电梯(扶梯)购销安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17台电梯(扶梯),总金额为2920000元,其中设备费为2383800元,安装费为536200元。
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76000元作为定金及排产款;确认交货期前20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即1314000元作为提货款;安装完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2%即642400元;剩余3%即87600元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
202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将4台扶梯煞尾事项委托给某甲公司施工,总加量包干价26000元。
2022年12月12日,13台电梯经湖北某检验合格;2024年5月13日,4台扶梯经湖北某检验合格。
某乙公司已支付前两笔款项共计2190000元,但未支付剩余的642400元验收合格款项、87600元质保金和26000元扶梯煞尾款项。某甲公司还主张18000元吊装玻璃费用,但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756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5.475%计算,分不同时间段和金额分别起算),同时驳回某甲公司关于18000元吊装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关键问题:验收合格了,为什么还能拖欠货款?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某乙公司以"未收到验收资料"为由拒绝付款,差点让某甲公司77万元货款打了水漂!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某甲公司,但过程极其被动。
法院明确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质检部门验收合格7日内",而非"收到验收资料后"。13台电梯和4台扶梯均已取得检验报告,验收合格的事实客观存在。某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关注验收结果,不能仅以未收到资料为由拒绝付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某甲公司主张的18000元额外吊装费因缺乏对方确认而未获支持。同时,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年利率14.6%)的违约金被法院大幅调低至5.475%。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锦囊
1. 验收资料交付必须"留痕",不能"想当然"
很多企业以为产品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交付验收资料的证据。本案中若某甲公司能证明已将检验报告交付给某乙公司(如签收单、邮件回执),就能直接堵住对方的借口。
实操建议:
- 每次交付验收资料时,要求对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盖章
- 用微信/邮件发送时,明确写明"请查收XX项目验收报告"并保留记录
- 重要资料建议用EMS邮寄(备注文件名称),保留邮寄凭证
2. 额外费用必须当场"签字确认",切忌"事后补救"
某甲公司主张的1.8万元吊装费,因只有单方报价单和签证单,无对方签字,直接被法院驳回。这就像"自己给自己开收据",当然不被认可!
实操建议:
- 发生合同外增项时,当天与对方签订《补充确认单》
- 明确写清费用金额、事由、支付时间,双方签字盖章
- 金额超过1万元的增项,建议同步发送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3.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区间",避免"空中楼阁"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年化14.6%)违约金,被法院调低至5.475%,缩水近三分之二!这是因为法院认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
实操建议:
- 违约金建议约定在LPR的1.3-1.5倍(目前约年化4.35%-5.48%)
- 可写成:"逾期付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违约金"
- 对大额合同(如百万以上),可约定"最低违约金不低于XX元"
特别提醒:本案还揭示一个隐形风险——分批验收的项目要单独计算付款时间!13台电梯和4台扶梯分两次验收,法院将64.24万元验收款按比例拆分,分别从不同时间起算违约金。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
"每批次设备验收合格后,对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违约金起算点"
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合同纠纷往往始于细节疏忽。本案中某甲公司虽然胜诉,但77万元货款被拖欠近两年,还额外承担了1.4万元诉讼费。专业的合同管理能帮企业避免90%的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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