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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房抵工程款必须在18个月内确认,否则可能被普通债权执行-蕲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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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鄂1126民初15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31日,湖北某建公司与黄冈某置业公司签订《商业1#楼、商业2#楼、住宅1#-10#楼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暂定10300万元。2020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瑞锦东城二期11#-19#楼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暂定价16360万元。合同约定,某建公司可购买部分住宅和商铺抵扣工程款(如主体封顶后购买住宅抵扣5.4%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2021年8月28日、2022年3月29日、2023年12月22日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某建公司购买7#、8#、17#、18#楼共113套房屋抵扣工程款,其中30套已办理网签。

因黄冈某置业公司欠李某借款未还,李某申请查封该公司开发的83套房屋(含已抵付的37套)。某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37套房屋已通过抵款协议转让给自己,不属于黄冈某置业公司财产。法院裁定中止对其中32套房屋的查封(排除4套无证据抵款的房屋)。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查封全部32套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正式解除对32套房屋的查封保全,确认某建公司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执行。

三、核心风险提示:以房抵工程款不是“免死金牌”,超18个月可能失效!

这起案子看似是“工程款VS借款”的普通纠纷,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隐形大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生死线”。很多老板以为:“我用房子抵了工程款,白纸黑字签了协议,房子就安全了。”但法院明确告诉你:签协议只是第一步,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关键动作,否则优先权自动失效,普通债主随时能查封你的“救命房”!

为什么某建公司赢了?关键就两点

  1. 时间卡得准:法院认定,双方在2019-2023年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因为工程还在验收中,付款时间未最终确定,抵款协议未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的法定期限(《民法典》第807条)。
  2. 证据留得全:某建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施工合同、抵款协议和网签证明,证明抵债金额合理(如30套房已网签),符合“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基本相当”的要求。

企业血泪教训:3大风险必须防

一句话总结:以房抵工程款不是“一签永逸”,18个月是条高压线——发包方别拖,承包方别等,债主别莽。否则,你以为的“安全资产”,可能一夜变成别人的“免查封房”!

四、征和律所贴心服务:让企业远离法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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