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房抵工程款必须在18个月内确认,否则可能被普通债权执行-蕲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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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鄂1126民初15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31日,湖北某建公司与黄冈某置业公司签订《商业1#楼、商业2#楼、住宅1#-10#楼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暂定10300万元。2020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瑞锦东城二期11#-19#楼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暂定价16360万元。合同约定,某建公司可购买部分住宅和商铺抵扣工程款(如主体封顶后购买住宅抵扣5.4%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2021年8月28日、2022年3月29日、2023年12月22日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某建公司购买7#、8#、17#、18#楼共113套房屋抵扣工程款,其中30套已办理网签。
因黄冈某置业公司欠李某借款未还,李某申请查封该公司开发的83套房屋(含已抵付的37套)。某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37套房屋已通过抵款协议转让给自己,不属于黄冈某置业公司财产。法院裁定中止对其中32套房屋的查封(排除4套无证据抵款的房屋)。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查封全部32套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正式解除对32套房屋的查封保全,确认某建公司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执行。
三、核心风险提示:以房抵工程款不是“免死金牌”,超18个月可能失效!
这起案子看似是“工程款VS借款”的普通纠纷,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隐形大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生死线”。很多老板以为:“我用房子抵了工程款,白纸黑字签了协议,房子就安全了。”但法院明确告诉你:签协议只是第一步,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关键动作,否则优先权自动失效,普通债主随时能查封你的“救命房”!
为什么某建公司赢了?关键就两点:
- 时间卡得准:法院认定,双方在2019-2023年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因为工程还在验收中,付款时间未最终确定,抵款协议未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的法定期限(《民法典》第807条)。
- 证据留得全:某建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施工合同、抵款协议和网签证明,证明抵债金额合理(如30套房已网签),符合“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基本相当”的要求。
企业血泪教训:3大风险必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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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1:发包方(甲方)以为“拖着不验收=无限期赖账”?大错特错!
很多甲方觉得:“工程拖着不验收,工程款就不用付,承包方也拿我没办法。”但本案中,法院直接认定:只要双方签了抵款协议,就视为承包方在主张优先权!如果甲方故意拖延验收,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债务”,导致房屋被优先抵偿。
→ 防范建议:甲方务必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结算,避免用“拖”字诀。若资金紧张,应主动与承包方协商分期付款,并书面明确“付款起算日”,防止对方以抵房协议主张优先权。 -
风险2:承包方(乙方)以为“签了抵房协议=高枕无忧”?可能白忙活!
乙方常犯的错误是:签完抵款协议就收工,结果拖了2年才去办网签。但法律规定,优先权必须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例如工程验收合格日就是付款起算点)。如果超期,哪怕房子已网签,也可能被普通债权执行(参考本案被排除的4套房屋,因无证据证明抵款时间而败诉)。
→ 防范建议:- 签抵款协议后,立即办理网签或过户,并保留所有证据(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 如果甲方拖延付款,在18个月内书面催告(如发函要求“确认付款日”),把“应付工程款之日”固定下来,避免期限起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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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3:普通债主(如借款给甲方的你)以为“查封房产=稳了”?可能竹篮打水!
李某作为债主,查封83套房时根本没查清产权状态。结果发现32套早被抵给承包方,因工程款优先权天生碾压普通债权(《最高法解释》第36条),查封直接失效。
→ 防范建议:- 查封房产前,必须查清“是否已有抵款协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网签记录,或要求甲方提供施工合同);
- 如果发现工程在建,优先要求甲方提供银行保函担保,而非直接查封房产,避免执行落空。
一句话总结:以房抵工程款不是“一签永逸”,18个月是条高压线——发包方别拖,承包方别等,债主别莽。否则,你以为的“安全资产”,可能一夜变成别人的“免查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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